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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再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融资租赁系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指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 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 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支 付留购价后,承租人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 注意以下风险点:L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融物时,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融资租 赁机构,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这些 空白格式合同对出租人较为有利,对承租人则较为苛刻,甚至还隐藏 着许多陷阱。如果在空
2、白合同上签字,则视为其对签订合同内容的概 括授权,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合同文本有被篡改的风险,因此双方的 约定应具体明确,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内容应确定并将合同补充完整, 签订合同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要并留存一份合同。2 .租赁物质量瑕疵的承租人权利保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 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 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 作为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出卖人承诺向承租人承担质量责 任;保留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机械的证 据;发生质量问题时,书面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同
3、时书面通知出租人 需其协助的具体事项。3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防控。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 承担。建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减 少承租人对租赁物灭失的责任;在租赁物损毁灭失情况下,补偿数 额的范围以保护出租人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租赁物 损毁灭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负担全部租金的支付义务,而 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相应的补偿款。4 .出租人要注意防范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转让租赁物的风险。在租赁期间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只有 使用权,为避免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无过错的第三人而给出租人造
4、 成损失,出租人应通过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公示以防范风险:在 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显著位置标示后, 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 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 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登记。5 .承租人欠付租金后的应对措施。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 的解除条件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 面临支付租金和逾期违约金的风险,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 后,还需向出租人支付解约违约金。承租人应尽量避免拖欠租金,旦资金困难造成欠付租金,应尽量主动与出租人协商,避免合同被解 除。6 .避免设备被回购风险。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 设备回购条件成就,制造商、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 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 让租赁设备所有权。此时,承租企业面临承担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 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 严重。建议融资企业在对方引入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或限制条款:如要 求自身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偏低;约定企业拥有某些特定 条件下对回购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