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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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 规定,破产法是企业退出法、企业再生法,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 东等各方主体利益,因此从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到进入破产程序,各方 主体要依法审慎行使权利,妥善保护自身权益。1 .审慎启动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 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 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 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

2、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 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 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依法协助破产。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 期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 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拘传或 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能会受到训诫、拘 留、罚

3、款等处罚。4 .相关人员应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在人 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 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 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5 .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 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

4、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 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 人及时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 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6 .企业危困情况下财产处置行为受限。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企业财 产保值增值,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行为发生。根据破产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管理人或债

5、权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债务人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危困 企业处置财产,还是与危困企业发生交易往来,均要依法合规进行,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7 .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 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 .债务人股东抵销权行使范围

6、限制。债务人股东不能以其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 所负债务与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主张抵销,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 成的是公司用于其独立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根据公司资 本充实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如允许股东将 其本应按比例清偿的破产债权与欠缴的出资抵销,实际上是允许股东 不足额出资,不仅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也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同 时,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 负的债务,也属禁止抵销的范畴。9 .审慎行使债权核查权。破产程序启动后,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审查的主体 是管理人,债权核查的主体是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的主体是人

7、民法 院。人民法院对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依 法予以裁定确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 的债权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作为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审慎核查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对有异议 的债权,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将丧失相应权利。10 .破产程序中担保企业的法律风险。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基于权益保护需要会及时向担保人主张 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 计息;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予以清偿后,只 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予以救济,并不

8、能向重整后的企业进行追 偿。因此,作为担保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还 款事宜及债权申报事宜,尽可能减少因提供担保给自身经营造成的风 险。11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风险。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关联企业经营不规范,在法人人格、 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调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其财 产难以区分或者区分成本过高,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对核心企业及关 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实质合并破产往往导致关联 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涤除,各关联企业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不 重复计算,因此在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交易时,应当对其各关 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性进行审慎审查,避免自身权益受 损。12 .破产财产的强制移交。在企业进入经营困境后,部分债权人往往会基于担保或者租赁等 法律关系占有企业财产,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甚至拍卖成功后拒 不移交。为了确保破产财产顺利处置,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于阻碍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或者移交 破产财产的行为启动司法强制措施排除妨碍,非法占有破产财产的责 任人,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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