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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债务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 .债权人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 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 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 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2 .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依照公司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对 外签订担保合同,
2、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决议的, 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3 .债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其土地、房屋等提供抵押担保的,签订抵 押合同时应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 办理抵押登记可能导致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 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抵押权的次 序劣后于其他债权人。4 .债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物的交接。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立即与 质押人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订质押合同而 未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质权不成立。如果质押人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 商标专用权、著作
3、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签订质押合同时应立即向证 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5 .担保人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为他人提供担保具有较大风险,因此企业提供担保时务必要对被 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偿债能力,包括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 例进行充分评估,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最大程度 预防和减少风险。6 .担保人可适当运用反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 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 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 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 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具有保障 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 因此,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 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