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点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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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和法律法规员工例会要点培训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如下:(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2、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3、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6)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

4、、材料。(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5、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Io)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6、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消防法消防法经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

7、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1)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原则。“政府统一领导”主要是进一步具体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责任。“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是指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

8、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公民积极参与”是指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2)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消防法增加了15条消防违法行为,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

9、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针对一些消防法违法行为,取消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4)对消防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消防法共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6类行政处罚。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

10、国务院第375号令的形式颁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下:(1)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2)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11、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12、旧伤复发的。(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

13、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

14、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2)划分了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15、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3)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及内容、程序和时限。条例在突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规范了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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