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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第2章无形资产使用与监督第3条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第4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第5条通过审批的单位
2、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第6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第7条本企业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第8条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
3、,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9条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第10条企业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11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 .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2 .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4、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2 .未按职责要求,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3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4 .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5 .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和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第13条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 .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2 .在无形资产
5、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第3章相关账务管理第14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具体工作如下。1 .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2 .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第15条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第4章附则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其账务管理内容由财务部解释。第17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会审议签批。第1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无形
6、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处置鉴定。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第2条处置审批。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2章处置与转移第3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4条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无形资产报废单所属单位:第联填写日期:年月日编号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总
7、价购买日期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时间报废原因审核意见备注申请人申请部门主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总裁办公室备注:本单一式四联。第5条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第6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企业授权
8、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第8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1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2 .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第9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11条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
9、如下表所示),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编号:填写日期:年月日原使用部门调入部门无形资产名称专利权口非专利技术口商标权口著作权口其他无形资产编号购置日期市场评估价格调拨原因1.2.原使用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调入部门意见经办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意见财务部领导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备注第12条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务部审核批准。第13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企业无形资产的,应当经审计部审计。第14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企业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其变动情况。第3章附则第15条第16条第17条本制度报呈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