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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第3条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2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第4条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第5条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6条投资合同的签订
2、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第7条企业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记录后交财务人员保管。第8条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放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权益证书。第9条财务经理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及经手人员核对有关的权益证书。第3章长期股权投资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财务的管理第10条投资部需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指派人员需与企业指派的其他人员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写分析报告。
3、第11条企业对派往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部派出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企业提供述职报告。第12条投资部应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裁,以方便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第13条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项内容。1 .推荐或更换本企业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2 .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3 .被投资企业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调整。4 .被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5 .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6 .被投资企业期望
4、本企业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性融资或债权担保。7 .被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8 .涉及上述事项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9 .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项目。10 .被投资企业解聘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11 .企业管理层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第14条企业投资部定期收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15条被投资企业如果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财务部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第16条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被投资企业核对相关的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可靠。第17条会计人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
5、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后,需报财务经理与财务总监审核、审批。第18条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减值情况。第19条投资部应制定投资备查登记薄,以便企业随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状况。第20条投资备查登记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项。1 .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动态信息。2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3 .企业历年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4 .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第4章附则第21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第22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
6、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第3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第2章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第4条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做仔细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第5条投资处置报告中要求投资项目状况的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第6条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第7条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投资部财
7、务总监总裁董事会投资处置审批程序示意图第8条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XX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X%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第9条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第3章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第10条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第11条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1 .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2 .投资资产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3 .核销
8、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1 .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2 .投资项目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 .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4 .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3 .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4 .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第4章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第14条投
9、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第15条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对企业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企业的资产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经追查到底,视企业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2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3 .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4 .与外方故意勾结,造成企业投资损失的。5 .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6 .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企业投资造损失的。第5章附则第16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第17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