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通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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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 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XX街道XXXXX 路 XXXX 号 XXXXXXXXX 栋 XXXXo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道

2、路、隧 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广告制作服务;市政工程、室内装饰设 计服务;其他未列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机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 施工专用机械制造;水电安装;水暖工、电工维修;建筑钢 结构、预制构件工程、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 设备经营租赁;建筑器材的租赁;专用设备的维护;工程机 械维修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土石方工程服务;房屋拆 除;水利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 公司在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 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

3、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 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 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4、、出资时间 如下:股东名称或 姓名证照号码资 本 金出资方式(金额:万元)出 资 % 比出资 时间货币 金额实物金额无形金额其他 金额合计金额XXXXXXXXXXXXX认缴XXXOOOXXXXXXX%20XX-10-28实缴OOOOOO-XXXXXXXXXXX认缴XXXOOOXXXXX%20XX-10-28实缴OOOOOO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

5、规定。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 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 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A)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

6、告;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S)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7、各自的 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 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 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 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 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 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8、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

9、事、监事,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S)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 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10、权的股东或者 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 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 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 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 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

1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 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S)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12、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 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S)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

13、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 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 股东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14、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S)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

15、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 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 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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