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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思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提出要求,明确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公民这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
2、值标准”“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
3、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在道德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是
4、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是凝聚社会共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大公约数。地方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强制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性质、法律规范的作用决定了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必须符合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实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三者有机统一。比如公平正义,亚里斯多德有句名言:法律是公正和行善的艺术。就是说,立法是坚守公平正义和教人们崇德行善的艺术。立法不仅要追求法律规范本身上的法律公平正义,而且要追求植根于法律规范之中法律价值上的公平
5、正义一一法的灵魂和精神,追求法律规范实施效果上的社会普遍公平正义,如惩恶扬善等社会普遍正义观念,还要尊重人民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从而彰显立法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同、遵守和服从,自觉、积极、主动地把法律规范作为言行的遵循,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是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的核心价值指引,只有这样,地方立法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标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善治。古人讲“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
6、则一国治”。因此,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立良法。那么,什么样的法是良法?评价良法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良法”应该是法理、情理、伦理的和谐有机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的统一中实现“善治”O立法支持什么、鼓励什么、反对什么、限制什么,首先是个价值观问题。“良法”既要符合并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尊重立法本身的规律,讲法理,从法律规范上讲是科学、严密的;而且也要尊重情理,讲道理,增强道德底蕴和人文情怀,从法律价值上讲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前者是法律规范本身逻辑结构所要求的,后者是法律规范被社会认可并得以顺利施行的价值观前提和基础,二者是目标一致的、相统一的。立法站在人民的立场问题,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
7、本利益,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符合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广大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这样的法就是良法,是高质量的法,否则就不是。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必须具备的优秀品质,是评价和检验立法是不是良法的核心价值尺度和根本标准,缺少了这个尺度和标准,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立法,是“一票否决”。(三)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要求法律制度体系科学、规范,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
8、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和外在的社会规范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重要作用,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地方立法的责任担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道德规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评价、教育作用。法律规范的显著特点是它的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行为,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施
9、行。但法律规范的施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既要靠强制,又要靠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共同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特别是在社会诚信缺失、价值观扭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致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成本很高的情况下,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哪些应当做、哪些禁止做,并明示法律后果,突出法的强制作用,强化法的外部硬约束,使法治和德治共同发力,道德与法律互相配合,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和自觉践行,共同营造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实现国
10、家治理的目标。二、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把握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明确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因此,地方立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为抓手,以解决经济社会
11、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找到“立法”与“道德”的结合点。总的看,地方立法还没有做到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在一些重要领域和环节,地方立法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不力、支持不足,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不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不紧、甚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地方立法没有及时跟进,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些突出问题,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短板”所在,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所在。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公民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
12、信、友善”的要求来展开,其中,“平等、公正”和“敬业、诚信”是立法的切入点,也是立法的重点,从而为实现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从社会层面,要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这里的“科学合理”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在立法中的体现。公平正义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因而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切入点。首先,要公平合理地设定行政管
13、理机关之间的权力与责任,主要是尊重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划分,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其次,要公平合理地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是依法严格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因违反道德准则导致行政行为不适当。比如,立法中应注意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以免行政执法显失公平,确保立法所确立的行政管理规范符合道德准则,培育公平正义的行政道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例,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里的“明显不当”,就包括行政行为显失公平和违反道德准则。所以,如果在相
14、关的行政管理立法过程中注意把握公平公正的制度设计,在行使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适度缩减自由裁量权,则可以避免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把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可以保证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但如果在立法环节就注意公平合理地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则可以大大减少司法环节的诉讼成本。第三,要公平合理地设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立法时应当注意,在赋予一部分公民权利的同时,要保护好相对应的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比如有的地方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针对如何保护那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问题,
15、立法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在普通学校单独设立特殊班级,有的认为可在不公开不良记录的前提下进入正常班级学习。其实,这两种意见都忽视了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损害了其健康成长的权利。我省在制定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过程中,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公平合理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权利,根据统一审议意见,在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酒后驾驶电瓶车的朱某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机动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定朱某应负全部责任,但法院仍判决陈先生作为机动车主应负不超
16、过10%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该案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个规定的争议之处就在于不适当偏袒弱势群体,让机动车承担“道义给付责任”,大大减损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仅立法有失公平公正,法院审理也有片面理解民法“无过错责任”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之嫌。所以,公平合理地设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地方立法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第四,要鼓励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将鼓励助人为善、见义勇为等道德行为。这样规定的现实针对性很强,体现了鲜明的立法价值导向。从地方立法实践看,多数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社会正能量,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地方立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