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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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10月27日对全市实施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执法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东港区陈瞳镇司法所、河山司法所、申家坡社区、法律服务所、五莲县潮河司法所等地深入了解警司联调、大嫂调解、工会调解、商会调解、老兵调解等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全市以及五莲县实施人民调解法情况汇报,并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

2、意见,为新形势下创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抢抓发展机遇,深耕基层,精准发力,逐步构建起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水平,2017年以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34805件,调处成功34484件,调处成功率达98%;排查纠纷13243件,预防纠纷8883件;通过排查预防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32件324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5件124人次,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了“第一道防线”。(-)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和谐氛围日益浓厚。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实施人民调解法,作为普法

3、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实效、营造氛围,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宣传书籍、法律知识咨询等传统方式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宣传相结合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二是加强培训学习。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按照“分级培训,原则,每年组织对辖区所有人民调解员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门的集中培训,着力提升调解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三是注重以案说法。将人民调解与法治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在调解纠纷时,注重把握机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调解工作发挥双重效能,既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又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法

4、治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调解组织全方位建立,调解网络基本形成。以健全机构、织密网络为重点,精准构筑立体化调解网络体系。一是完善四级调解组织。建立以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统领、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主导、以村居(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村民调解小组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四级网络体系,为大调解格局的确立打好坚实基础。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按照“政府主导、依法组建、便民利民、循序渐进”原则,相继在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旅游纠纷、保险纠纷、婚姻家庭、基层商会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专业领域,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其中医

5、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市、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均达100%o三是推进调解品牌化建设。注重引导各区县因地制宜打造特色调解品牌,推出东港的“警司联调”“大嫂调解”、莒县“商会调解”、五莲县“老兵调解”、岚山区“船老大调解”等一批特色调解品牌,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00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2075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54个,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解委员会68个,企事业调委会3个,基本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方位、无缝隙覆盖。(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调解质效逐步提高。按照“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总要求,深化人民调解与行

6、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探索不同衔接模式,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矛盾纠纷多元化闭环调处。一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2023年6月,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在总结前期行政调解工作经验基础上,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行政调解的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积极探索合理整合行政调解资源,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目前已建立健全公调对接、交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在公安、交警、信访、人社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矛盾纠纷低成本、高效率化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探索实施“警司联调”

7、模式,在部分乡镇(街道)实施派出所与司法所联合办公,搭建矛盾纠纷高效直通平台,通过合理引流,民警出警率日均下降10%以上。二是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要求,积极推广在基层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依法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剔除不合法的调解协议,维护人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2017年以来,全市通过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确认35件。三是建立司法行政资源一体化参与调解机制。积极整合律师、公

8、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资源,为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专业化法律支持,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闭环调处。四是构建矛盾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创新启用“智慧调解”系统,确保线上线下立体调处,矛盾灵活就地化解。坚持调解过程信息化管理,对纠纷受理、调查、记录、上报、分派等环节全程在线处理,不断提高矛盾化解的精细化水平,实现纠纷受理“零门槛”、防调结合“零时差”、服务群众“零距离”。(四)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才保障日益雄厚。一是多角度扩容,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争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方式,积极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结合退伍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成立老兵调解工作室,吸纳优秀退休士兵专职

9、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大大充实了基层调解队伍;市司法局与市妇联联合,为每个村(社区)选聘了1名“大嫂调解员”,基层60%的矛盾纠纷都由她们调解完成。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10917人,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员6417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431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人数9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解组织人数4060人。二是以专业化为基础,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市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中,为每个乡镇(街道)招聘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村(社区)调解员化解小微矛盾,进一步分

10、流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办案压力,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在村(社区),探索实施“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工作模式,将全市692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纳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在矛盾排查和化解过程中树立法治权威,进一步带动提高基层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三是调解队伍依法履职,力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调解组织做到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社区)每半月、乡镇(街道)每月一次大排查制度。对重要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优势,深入摸排重大社会矛盾隐患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旧案积案,提高矛盾纠纷

11、分析研判、预警和调处效率,围绕“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目标,实现力量在一线聚合、排查在一线见底、问题在一线解决。二、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部分人员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12、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乡镇调解委员会主任多由司法所长兼任,司法所长肩负司法行政工作多项任务,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居)“两委”干部或村小组长兼任,由于身兼数职难以分身,基层日常工作繁琐,对调解工作干扰较大,因此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加之人员流动和调整较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影响调解工作成效。专家型调解人才较少。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拆迁安置、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不断增加,调解难度加大,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已突破传统上意义上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纠纷的调解,逐步扩展为涉及法学、心理学、教

13、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学科。现有的调解员队伍难以满足当前纠纷化解需要,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疑难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工作有效开展。奖惩保障力度有待加大。由于各区县“三项经费”补助保障不力、基层财政紧张等种种原因,经费落实比较困难。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造成调解人员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也不尽合理,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

14、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三、几点建议:(-)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报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两微一端”等媒介载体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使调解成为群众矛盾纠纷化解的首选。(二)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调解队伍人员结构,从年龄、专业、社会

15、影响力等多角度出发,择优推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加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吸纳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要着力推进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的落实,全面提高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专业化水平。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时间,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业务技能。(三)改进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人

16、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解决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办公设施现代化以及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的经费问题。探索建立调解员补贴和奖励机制,对调解工作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真正体现补贴和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我市现代化海滨城市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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