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难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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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执行难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分析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是矛盾化解的最后环节,最直接体现法律生命力的关键,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实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化解,其中很大部分需要执行来实现权益。拉丁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将会加剧对抗,激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司法公信力缺失。现在,执行难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的毒瘤,成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

2、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瓶颈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2016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庄严承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省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重点推进省份。省对此高度重视,把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列入工作重点。省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安排,于2017年4

3、月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视察,同时采取省、市、县人大联动的方式,对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同步开展监督。201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出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一些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历史积案得到化解,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认同明显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舆论环境明显改善。视察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领衔成立专题调研组,到省法院和部分市、县进行专题调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和审议情况以及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

4、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研究梳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推动解决法院执行难目的。一、我省执行难的现状从调查摸底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我省未执行案件的基数依然庞大。截至2017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排查出未实际执结案件高达47.4万件,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约27.5万件,正在执行的19.9万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8.1%和41.9%o与此同时,新收执行案件数持续大幅上升的态势依然持续:2015年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1.4万件,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新收各类执行案件56.2万件,仅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收案12

5、.6万件,同比上升11.5%。新收加旧存,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执行难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且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下,经过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至2017年8月底,我省正在执行的案件19.9万件,已执结和终本17.7万件,达到积案总数的89%O但这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依法裁定为终本案件,大量终本案件案结事未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导致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二、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当前执行难问

6、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案件中,能够找到被执行人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目前执行难中的“难中之难”。1、被执行人难找。(1)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就下落不明或者行踪不定,法院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执行阶段仍下落不明或行踪不定;(2)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外出以逃避执行;(3)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外出或临时躲避以逃避执行;(4)被执行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返回原籍难以查找;(5)被执行单位(公司、企业等)为逃避执行,其知情员工拒不提

7、供法定代表人去向、住址等信息,有的甚至为法定代表人通风报信;(6)法院与公安的联动机制不畅,不能利用技术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2、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执行人员向相关单位、个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证照、股权凭证、存款或汇款、工资、应获取的收入时,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往往以要替客户保密、经办人不在、一时找不到相关资料等为由拒绝查询。有的则拖拖延时间,甚至利用时间差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的虽然同意查询,却不出具查询结果的证明。凡此种种,延误了大好的执行时机,为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3、被执行财产难动。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对执

8、行人员施以暴力手段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截至2017年5月5日,全省法院因当事人恶意规避执行导致难以执行的案件达3.1万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15.9%o(二)法院执行效率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案件超期、延期是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有的法院蜻蜓点水调查一次就草率结案,申请恢复执行率居高不下。有的法院重程序终本轻实际执结,纸面数据与实际执结率形成强烈反差,过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执行标的到位率低,足额执行完毕的较少。此种情况不但对执行申请人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9、也对法院的公信力及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危害。长久以来,执行成功率低已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整个法院系统的不信任,造成我国司法权威的逐渐丧失。如,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为高密市康庄镇郑家村委会,执行标的额仅为2000多元,但10多年未执行到位,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三)不规范执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行,从而损害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权利的行使的执行行为。执行实践中,因监督管理薄弱,节点监控和流程管理缺失,尤其在基层法院,执行合议庭功能虚设,合而不议、虚假合议现象较为严重,使疑难案件、重大节点丧失合议庭内部监督,极易导致工作失误。外出调查

10、、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行为仍然存在不规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甚至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不熟不执、不催不执、不督不执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普遍。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烟台某法院执行一起汽车买卖纠纷案,当事人将车辆交至法院后,执行干警却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致使车辆长期下落不明,当事人连续16年上访。2016年以来,全省有39名执行干警因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难以执行执行工作实践中,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一些涉及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军事部门、社会团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类

11、案件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长期历史原因积累形成,执行起来困难较大;2、一些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则利用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阻挠、对抗法院执行;3、一些医院、学校或其他公益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时,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往往难以执行;4、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抚养赡养以及婚姻家庭家事纠纷案件,因债务人履行能力较差、裁决事项可执行性差等原因难以执行。(五)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和制约了法院执行的质效。受中国社会经济状况、体制结构等因素的制约,法院的审判与执行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人事等息息相关。一些

12、地区的重点或龙头企业因与当地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作为被执行人时往往得到当地政府的特殊保护;有些企业甚至就是国有的或者国有控股,如果其资产被执行就意味着将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或部门非但不会配合法院做好执行活动,而且会以稳定为借口对法院施压。2016年9月,寿光市人民法院到曹县执行案件时,遭到当地领导干扰,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参与本次暴力抗法的曹县原政协副主席韩保亮已被撤销职务。(六)义务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银行、国土等有关部门有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义务,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予配合。但在实践中,有些协助执行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百般推脱:

13、有的金融机构寻找种种借口不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手续,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已冻结的款项;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法院未委托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等理由,拒绝协助法院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协助执行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资料。截至2017年5月,我省法院尚不能信息化查询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内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出入境证照信息、户籍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住宿信息、工商档案信息、税务缴税信息、投保信息等,查控系统尚不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边控,对被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查找及控制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我省地方性商业银行尚无一家实现网络自动扣划功能。旅游、教育部门在限制住宿高档宾馆、

14、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方面还未实现自动限制(见附件一)。(七)外地委托案件得不到当地法院积极执行外地委托案件得不到当地法院积极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不重视,消极应付,长期积压,甚至将执行案件束之高阁,既不执行也不给委托法院答复。2、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存在地方保护思想,以自己执行人员少、执行困难多、执行阻力大为由对委托执行案件一推再推,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3、在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有的法院甚至为本地被执行人出具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要求外地法院对案件中止执行,帮助被执行人逃脱执行。4、在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讲条件,要求被协助方必须先完成己方的特定要

15、求。有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利用执行和解手段,滥用执行和解方式,以做申请执行人工作为由,要求其接受苛刻的条件或者作出较大让步。例如,迫使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欠款,或者以滞销物品抵债等,从而助长了本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三、执行难的主要成因执行难不只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既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既有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方面的原因;既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滞后,也有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

16、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暴露体现了各种现实利益关系的对立和冲突。具体来说,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执行理论研究层面上的原因关于执行难的含义界定不准确是造成执行难理论层面上的原因。执行难现象虽然长期存在,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对执行难问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凡是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能执行的情形都属于执行难,这种对执行难含义的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民事交易都难免出现风险,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诸多客观因素,有些案件在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债权或不能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足额分配。这类案件的执行仅仅靠加大执行力度根本无法解决。根据我省几个地方法院所作的统计,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导致不能执行的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0%左右,这些案件显然不应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而应视为客观意义上的执行不能。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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