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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加强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 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发 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 第1号)、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 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 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发布网络关键设 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1号), 现将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7月1日起
2、,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 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 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 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更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承担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简称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 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 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 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 48号)。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 专用产品清单,供社会查询和使用。特此公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