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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为扎实推进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更好遵从县审计局“边审边改、立审立改”的审计原则要求,达到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的目的,按照交通行业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应用指导性意见,交通局关于做好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工作的通知,交通局关于转发交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应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路资产包含范围本制度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
2、含公路桥涵)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会计主体。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的,人民政府作为会计主体;村道由各村(社区)负责管养的,各村(社区)作为会计主体。二、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移交等。由人民政府自行建造的公路资产,应在建造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进行确认;由人民政府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路资产,应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取得对该交通公路的资产管理权时予以确认。由各村(社区)自行建造的公路资产
3、,应在建造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进行确认;由各村(社区)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路资产,应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取得对该交通公路的资产管理权时予以确认。三、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分配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的,人民政府作为会计主体,由财政办、建管办、执法大队、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村道由各村(社区)负责管养的,各村(社区)作为会计主体。乡道和村道的管护单位为各村(社区)。财政办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管办及执法大队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各村(社区)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
4、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各村(社区)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办的监督和指导。各村(社区)根据财政办、建管办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辖区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各村(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财政办、建管办、各村(社区)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财政办、建管办、各村(社区),可以根
5、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建管办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办。各村(社区)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财政办、建管办、执法大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关于“本公路资产管理制度”的使用说明(一)本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仅根据现行财政部已发布的相关法规,县审计部门相关要求制定,若以后财政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最新规定,人民政府将适时调整从其规定。(二)本公路资产管理制度在实际情况特殊时,在不违背财政部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结合人民政府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理,但会计科目设置体系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以便于统计等数据报送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