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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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一、各地政府要负责消防安全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属地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检查整治部门、人员,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制度,坚决打击“违规住人”现象,实时动态登记场所信息并建立台账。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督导,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村(社区)网格组织应将“三合一”场所列为每月必查对象,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跟踪和复查回访机制并落实,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间错时检查行动。每月上门宣传服务不少于1次。每半年分街巷组织1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三、“三合一”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符合住宿与生产

2、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1、4.2条规定要求,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四、“三合一”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违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查处。五、“三合一”场所内住宿部位与其他生产经营部位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因建筑结构需连通,并安装乙级以上防火门的,应安装监控设施确保常闭。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严禁搭建木质阁楼用于住人。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3、并处罚款。六、“三合一场所内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七、“三合一”场所内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用具或敷设燃气管线,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八、“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并保持畅通,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九、“三合一”场所内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轻便消防水龙。鼓励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系统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系统完整好用,发生火灾时及时通知用户逃生自救。附件住宿与生产

4、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5、测报警器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5 .基本规定4. 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4

6、.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

7、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 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4.7 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6 .防火分隔措施5.1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8、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5.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5. 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O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6 .辅助疏散设施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

9、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Onb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7.1 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7.2 2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

10、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7.6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8 .火源控制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11、。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超负荷使用;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使用卤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IOO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卤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

12、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其它要求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9.2 2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o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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