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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解隐性债务方式方法的再探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多年累积的结果,化解债务也需要假以时日, 否则容易加剧隐性债务短期流动性风险,以及触发其他相关风险,因 此债务风险的化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把握好节奏,控制好流量。要在化解期内注重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协调“保民生、促发展”是我国近年来宏观调控政策的主基调。受疫 情影响,在经济下行、财政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财政、金融双向协调 进行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取向构成“保民生、促发展”的基本支撑力。 与此同时,在隐性债务化解方面,也要注重在这个主基调前提下进行 托底性协调操作。要统筹把握财政、金融政策的节奏和力度,高度警 惕化解隐性债务过程中诱发的“次生风险”,平衡好防范
2、化解重大风 险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序化解隐性债务。一方面,财政要在确保正常履行其应有职能的同时,积极出台有 效措施统筹财政资源努力化解债务风险,但不能因化解隐性债务影响 民生的必要改善,不得不兼顾“稳经济、稳投资”的重要职责,不能 影响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金融政策也要兼顾化解债务风险的地方政府财政承受 能力,应该在财政承受能力的边界线内积极配合做好债务风险的平滑 和舒缓工作,避免造成集成性流动性风险,触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金融领域同时也要协调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关系,并和政府财 政政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政策相配合,适度保障合理充裕 的流动性,保障提防政府隐
3、性债务化解过程中合理的再融资需求。加快构建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近年来,在“保民生、促发展”的大格局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做 出了重大贡献,但也积累了大量显性和隐性债务,加剧了地方财政风 险,也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关注点。因此,构建与地方政 府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以来,为了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在中央 政府的主导下,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开前门、堵后门”的政策文 件和制度建设举措,基本上构建起了规范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制度。面 向“十四五”时期,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制度。一是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4、化服务”改革,加快 政府职能转变、抑制“投资出政绩”行为的政绩考核体系,理顺政府 与市场的关系,精确化政府投资的边界,适当减少政府的投资范围,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加快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在投资领域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 方的投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投资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上移, 有效减轻地方政府投资压力,在中长期能够与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为舒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化解隐性债务奠定基础。三是优化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安排。近年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进行逆周期调节的作用十分明显,也有助于增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的“补短板”效应,但由于专项债券项目既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也需要应对不断
5、增长的利息偿还,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 需适当控制发债节奏,特别是当经济向好时,要逐步缩减新增政府债 券规模。四是加强投资决策和流程管理,提高地方政府投资的有效性。要 通过构建投资规划和财政规划的协调机制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的 有效性和投资绩效。五是要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和市场化改革,防止行 政性垄断,有效消除公共领域投融资的“政企不分”现象,遏制新增 隐性债务,为构建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清除障碍。六是有效促进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多元化。加快构建更为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PPP立法,在公共 领域有效破除国有垄断、吸引合格规范的社会资本,
6、尤其是注重消除 民间资本进入的各项障碍。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隐性债务化解的财政承受能力提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财政承受能力,要从统筹财源、优 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着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 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管理,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 收定支、专款专用规定,统一预算分配,努力盘活各类财政结余、沉 淀资金,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二是要在财政支出方面,本着“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既要做 好支出的“加法”,也要做好“减法”,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兜 牢兜实“三保”的基础上,要积极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实现办公信息
7、化和现代化,将现代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 常规工作融合在一起,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实现降本增效 的效果,努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要坚决压降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严禁 新建楼堂馆所建设,严禁铺张浪费。三是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水平,全过程全流程把控财政 支出的方向、效益和效果的匹配性,实现精准、精细管理和结果导向 检验,能够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优化高效配置,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 金。积极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实现办公信息化和现代化,有效实现降 本增效。规范有序地盘活部分隐性债务资产,缓解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压力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部分隐性债务资产规范有序 地划转为市场化运
8、营方式,在提质增效的同时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化解 压力。例如,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公共服务价格机制的 理顺,一些城市公用事业越来越具有市场化经营潜力,可以通过赋予 特许经营权、PPP等方式,盘活部分市场化潜力较为成熟的隐性债务 资产。对于那些有一定现金流但暂时不具备完全市场化条件的隐性债 务资产,可以积极探讨创新性基础设施REITs,有序盘活存量资产的 部分现金流,缓释政府隐性债务化解进程中的流动性压力。适当允许部分隐性债务置换为法定债务,减轻流动性风险要正确看待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之间的“此消彼长”关 系,在把控总体债务风险的同时,适度扩大法定债券的发行力度以满 足地方政府合理债
9、务融资的需要,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逐步化解存量”提供必要的条件。而且,在必要时可以适当扩大地方 政府置换债券发行政策,通过法定债务“加杠杆”方式将部分隐性债 务合规性显性化,以舒缓隐性债务的金融风险。探索适度延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期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化解既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化解 财政承受能力,也要部分依赖于隐性债务融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隐 性债务融资项目的现金流也要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进行综合考量。 不少隐性债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要持续10年及以上,因此隐性债务 化解最好能够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相吻合,才可能是化解 的最优选择。只要严格控制住新增隐性债务行为,制止违法违规融资, 存量隐性债务的化解可以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现金流情况以及隐性 债务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系统性优化安排,允许部分隐性债务适当延 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