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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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法规与政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我国城市三级医疗预防网的构成为:一级医疗机构由街道医院、诊所、门诊部、企业医疗机构组成;二级医疗机构由区级医院和相同规模的企业医疗机构组成;三级医疗机构由所在市的省、市综合医院以及教学医院、专科医院组成。农村三级医疗预防网的构成为:一级医疗机构由村(社区)卫生所及相近的企业医疗机构组成;二级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组成;三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医院、防治中心组成。城市医疗预防网和农村医疗预防网之间,按行政区划级别对所属医疗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一、城市医疗服务体制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重大

2、举措。意见包括了深化医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五项重点改革等内容。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隙、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新背景下的改革有以下一些重点任务。(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到

3、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85%以上的地市开展试点。到2023年,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到2017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到2023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三)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

4、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设符合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理顺药品价格,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医药卫

5、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评价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农村医疗服务体制建设(一)乡镇卫生院建设2011年,卫生部等5部门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1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6、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2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

7、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

8、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的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2

9、.村卫生室的设立和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3 .乡村医生的聘用和管理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10、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

11、际需要,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4 .相关政策与制度保障(1)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人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

12、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

13、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2)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对于

14、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3)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力争到2023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订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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