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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河南省妇幼健康平台(以下简称“省妇幼平台”)信息安全,更好地保护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拟定以下制度: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省、医院及科室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保障信息安全。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
2、信息。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信息。三、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信息系统内的所有数据均为我省数据资产。未经省妇幼平台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严禁私自以任何方式向外部人员提供,尤其禁止商业性质的个人行为。办理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
3、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五、严格管理个人账号密码,密码按照复杂化标准设置,定期修改。个人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人员岗位变更需提请省妇幼平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七、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杜绝信息泄露。严格实行计算机专项专用,加密管理,及时删除计算机内导出数据。人员离开时应退出省妇幼平台,并关闭计算机或锁屏,严禁在公共计算机上下载、安装、使用省妇幼平台。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九、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