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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实现政务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安全、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2、、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政务数据属于政府所有,各政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数据视为本部门资产。政务数据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工
3、作委员会,研究解决本级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数据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日常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建立政务数据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
4、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存储、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基础平台。市共享平台集中对接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等,集中汇聚全市政务数据,统一提供政务数据管理服务。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主动对接市共享平台。第九条市、县(市、区)两级数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存储、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
5、共享要求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十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工作由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应用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第十二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数据生产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向市共享平台汇聚数据;负责审查数据应用部门提交的数据共享应用需求申请,作出是否共享的决定,以及明确共享的方式。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数据应用部门,依法依规推动政务数据的场景式共享应用,按照最少够用原则,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第十三条数据生产部门应向市共享平台实时、全量汇聚
6、本单位业务数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汇聚数据的,数据生产部门需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供证据材料。未汇聚的数据应当由数据生产部门按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数据应用部门要求,结合应用场景以服务接口的方式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接口。数据生产部门向市共享平台提供服务接口,需同时提供相应的接口规范及调用说明,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对接口封装后在市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发布。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数据生产部门提供更多服务接口的,数据生产部门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的,应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数据应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必
7、须通过市共享平台申请数据服务接口、数据交叉核验或批量数据交换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共享数据。第十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数据治理、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章政务数据目录第十六条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第十七条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
8、改高技2017)1272号)以及本级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政务数据目录的信息项、格式、共享和开放属性、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各县(市、区)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政务数据目录清单。第十九条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需求清单。县(市、区)政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县(市
9、、区)政务数据需求清单。第二十条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第二十一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目录,分解形成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政务数据目录。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10、,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第二十三条县级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第四章政务数据采集第二十四条数据生产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政务数据采集活动应当依据责任清单,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第二十五条数据生产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窗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第二十六条对涉
11、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政务数据,由相关各方依据职能协商界定相应职责分工,进行采集登记,保证政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七条数据生产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由于数据生产部门的原因而产生的错误数据,数据生产部门承担相应后果。第五章政务数据汇聚第二十八条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第二十九条数据汇聚遵循“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数据生产部门自建政务信息系统应接入市共享平台,并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在业务数据生产的同时实时向市共享平台汇聚数据;使用上
12、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回流汇聚;未使用系统处理的政务数据应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人工上传等方式汇聚。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需要,并报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本部门政务数据池。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共享平台整合、对接、叠加基础数据库和本部门政务数据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第三十一条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传输政务数据,不
13、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数据主管部门、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供和获取的政务数据建立日志记录,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政务数据共享第三十四条市共享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各政务部门可通过“南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门户”实现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共享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的原则。第三十五条市共享平台由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供全市共同使用,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各政
14、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已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整合并入市共享平台。第三十六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第三十七条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二)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
15、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第三十八条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数据使用流程及规范由数据主管部门商数据生产部门共同制定。数据应用部门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通过数据服务接口和数据交叉核验服务可以满足共享需求的,原则上不采用数据批量交换服务。第三十九条各政务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等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凡能够通
16、过共享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应当优先使用,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纸质版本及相关辅证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业务办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共享提出异议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数据生产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一条如发现数据应用部门违法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数据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第七章政务数据开放应用第四十二条开放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开放平台由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平台。数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