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板块股票锁定期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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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板块股票锁定期汇总北交所推出后,各板块股票锁定期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总结如下:公司性质类别锁定期限减持比例期限来源比例来源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董监高无公司法无公司法非挂牌上市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公司成 立1年无董监高离职半年任期内每年25%其他股东无无新三板控股股东/实 控人挂牌。或12个或24个月业务规则每年1/3业务规则突击受让董监高离职半年公司法任期内每年25%公司法收购方0或收购完成12个月收购办法无其他股东无公司法无公司法北交所上市上市时未盈 利的,实控 人、董监高实现盈利前 且上市两个 完整会计年 度北交所股票 规则董监高任期 内每年25%公司法控股股东、实 控人及其亲 属上市12

2、个月无其他10%以 上股东无董监高任期内每年 25%公司法高管/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 配售其他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 售上市6个月其他板块上 市控股股东/实 控人上市36个月上市规则每90天1%(竞价)或2% (大宗)减持细则其他5%以上 股东上市12个月公司法申报前6个 月从大股东/ 实控人受让上市36个月IPO54条/科 创板32条/创 业板32条无申报前12个 月新增股东工商变更起 36个月监管指引无董监高上市12个月/ 离职半年公司法任期内每年25%公司法定增入股发行结束6 个月或18个 月非公开发行 细则无收购方收购完成18 个月内收购办法无创投股东上市12个月公司法每30-90天l%-2

3、%或不 受限特别规定其他股东无具体法律法规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4、则(试行)2.8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 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 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初始库存股票除外。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 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

5、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 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 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 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6、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 月内不得转让。2.4.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 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2.4.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 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 本节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 遵守前款规定。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5.1.6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8、若干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 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 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9、、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o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 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9、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11、答(IPO 5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科创板3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32条)9.1 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 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 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 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9.2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 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 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

12、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 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1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监管指引)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上述新增股东应当 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ps:预计北交所上市不适用。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13、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o12、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

14、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 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图中误写为12个月,应为 18个月)o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 法第六章的规定。1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15、投资 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八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15、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 修订)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 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 的,在3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 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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