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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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12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XX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XX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XX,上诉人XX明确表示自行辩护,不需要指派法律援助

2、律师为其辩护。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XX到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码为粤HXXXXX的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取车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还车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租期3天,租金为411.84元/天,被告人XX当日交纳租车押金8000元,并支付3天的租车费用共1235.52元。后被告人XX将该小汽车转交“张某俊”的朋友“肥仔”用作债务抵押。2015年12月3日,XX公司发现该汽车的GPS定位装置被拆除,且无法联系被告人XX,随后XX公司找到被告人XX,但被告人XX在

3、没有告知XX公司的情况下变更联系方式,再次下落不明。经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在鉴定基准日(2015年12月4日)的价值为1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时间。2 .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XX的人口信息情况。3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XX系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4 .租车合同及收据,证实被告人XX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案涉汽车及交纳押金、租金的事实。5 .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涉案丰田小轿车为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

4、处理。6 .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XX未提供“张某俊”以及“张某俊朋友”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查找该两人。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XX公司股东),证实:其开了一家叫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出租公司。案发当日被告人XX过来其公司租了一辆粤HXXXXX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租期3天。到应还车当日XX都没有还车,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在凯美瑞小汽车上安装的三个GPS跟踪定位装置也被人故意拆掉了,其怀疑被人诈骗来派出所报案。该车是2012年款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价值14万元。附辨认笔录,吴某辨认出被告人XX。三、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明的证言(XX公司员工),证实2015年12月1日一名

5、女子到其工作的XX汽车服务公司租车,所租车辆为一辆粤HXXXXX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双方以每天4.84元(折后)价格签订了租车合同。交完定金后,车辆交给女子使用。到了12月3日晚上20时许,其发现装在汽车上的GPS跟踪定位器被人为拆除。当时马上联系女子,但电话已经停止使用。我们发现丰田汽车定位器被拆除后,就将此情况上报信租会。2015年12月4号左右,其到汕尾找到XX,XX说因为欠钱把车交给其他人了。后来其利用XX引出那个取车的人(具体名字不知道,以下称“上家”),打算取回车辆,但上家出现后又逃跑了。之后其带XX一起回到XX,一个星期后XX没有告知其就离开黄岗出租屋,其打电话给XX,她电话换了,

6、人也找不到。附辨认笔录,郑某明辨认出XX是租赁粤HXX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的人。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底,其由于做生意欠下一名叫“张某俊”的河南人的钱大约5万元,阿俊逼其还钱。阿俊的朋友(名字不清楚,广东口音)告诉其可以去租车来抵押,并要求租贵一点的车。先租几天,如果可以其筹到钱还他们就把车还给。阿俊朋友介绍其到XX有家公司叫“神州租车”公司。其进去后提交了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租了一台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租了三天。“张某俊”的朋友(我称呼为“肥仔”)让其开车搭着他去广州白云机场接人,然后“肥仔”让其开车将他和他朋友到东莞的一个地方,然后其将车

7、交给“肥仔”,其自己搭车回陆丰老家了。“肥仔”之前说把车交给他就行了,他会写一张抵押条给其,但他没有写给其就把车开走了。其在东莞回家乡陆丰去凑钱,其还没凑到钱就已被租车公司找到我,要求其还车,其将实情告诉他们。后来租车公司并未找到租给其的小汽车,而其没有钱赔给租车公司。公司扣押了其的身份证,其说要回广州打工还钱,但其在广州做美团时将手机弄丢,租车公司找不到其,其当时没钱还,想着可能他们已经追回失车,其就没理会此事了。五、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案涉车辆在鉴定基准日鉴定单价为120000元。六、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XX以

8、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XX归案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XX应于判决生效后向被害单位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120000元。上诉人XX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

9、原判认定上诉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评析如下:1.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诉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有租车合同及收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诉人XX本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上诉人XX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理据不足。2.原判的量刑适

10、当。原判根据上诉人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XX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XX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根据。本院认为,上诉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对上诉人XX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经查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11、XX审判员XX审判员XX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XX书记员XX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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