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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深化中 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 79 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 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 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 市、县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电化教育机构 及从事教育教学后勤保障、服务于中小学教师的教育事业单 位等相关教辅部门和中小学德育工作
2、、教材审定、教育督导、 校外社会实践基地、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 基础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不得参加申报评审。第三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 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 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 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
3、积极稳妥、 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 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初级、中 级、副高级、正高级。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 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关爱与责任意识,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身心健康。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
4、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人员。(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 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四)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七条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 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 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 学工作;(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 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 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5、年期满并考核合格。第八条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 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 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 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 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 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 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 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 年以上。第九条一级教师(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
6、,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 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 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 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 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 经验;(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 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五)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小学、初中 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
7、士学位或者大学本 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 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 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 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第十条高级教师(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 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 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 得比较突出
8、的成绩;(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 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 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 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 任教经历。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 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 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 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二)深入系统地
9、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 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 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 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 教学专家;(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 位任教5年以上。第四章申报推荐程序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已取得一级教师以上资格 但未聘用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也需通过本学校(单 位)竞聘推荐委员会推荐方可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申
10、报人 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 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第十三条组建推荐委员会。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 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 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 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o推荐委员会具体 负责制定竞聘推荐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 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 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 公开、公正、透明)、竞聘推荐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且经应参会人员85%
11、以上同意后通 过。第十四条推荐数量。中小学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 申报实行职数加1法,即各中小学校按照本学校相应级别空 岗数40%(四舍五入)计算出的职数加1进行推荐;没有相应级 别空岗的中小学校,结合每年底前退休人员数量,按照退2评 1、退3以上评2的原则核定职数,也按照职数加1进行推荐。 核定不出相应岗位职数的中小学校不进行推荐。第十五条 审核与推荐。推荐委员会审查竞聘人员申报 条件,在对参评(聘)人员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 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审核基础上,通过说 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最终确 定拟推荐人选。第十六条评前公示。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进
12、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 况等进行全面复审并加盖印章。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 组建评审(聘)委员会。按照吉林省职称评 审管理暂行规定组建本学校(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 同一属地学校之间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审(聘)委员会,不具 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属地主管部门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职称评审(聘)。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 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评后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 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授权组建评 委会单位网站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 准后颁发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 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 以本文为准。国家和我省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以国家规定为 准。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量。“年”均指周年。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