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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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能 力和水平,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实 验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进一步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改革,促进我省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62号)等有关 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 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 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2、,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 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实验员、助理实 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五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 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第六条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 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满足 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第七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 限以省人社

3、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人员。(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 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九条实验员(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 术知识,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 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 验安全,协助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 它社会服务工作。(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

4、以上学位;或具有专 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 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 满1年并考核合格。第十条助理实验师(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 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 实验管理项目,熟悉实验教学安排,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 写实验报告。(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 验安全,协助

5、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 它社会服务工作。(四)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 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 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 年。第十一条实验师(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 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能 独立完成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教学效果良好。(二)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排 除故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积极参

6、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等工作。(三)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 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 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获得教学、科研奖项;或积极参加实验 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指 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或作为成员 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 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 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四)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革新实 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 设和其它社

7、会服务工作。(六)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 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 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 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 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 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第十二条高级实验师(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 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 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 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 内外实验技术现状

8、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 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 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 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不断改革、更新、充实实验教学 内容,教学效果优良。(三)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 平的相关实验研究和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 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 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 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 或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 得良好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良好

9、成绩;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 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四)具有指导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 验与实践的能力。(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 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 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六)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满2年;或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第十三条正高级实验师(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 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 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二)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长期

10、从事实验技术 工作,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 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 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 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 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 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成果优秀。(三)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 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 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 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 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 或

11、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 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得 优异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 绩;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 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学校使用等。(四)具有培养本专业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验与实践的 能力。(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 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 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六)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 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第十四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 实验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12、申报,侧重考察其实际 工作业绩。对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 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特别优秀 实验技术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学 历、资历条件申报,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 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 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 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将 工作实际和贡献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采取特殊评价办法。第五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六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 位人事部门提出申

13、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 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 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 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 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印章。第十八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 发的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 发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量。“年”均指周年。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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