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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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人社联(2022) 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统计局,省直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和中共吉林省 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 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 省统计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统计人才队伍 建设,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 16号),我们制 定了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2

2、022年5月10日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 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根 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20) 16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吉办发2018) 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及统计职责相关 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适 用本办法。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 条件的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 审。第三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助理统计师、统

3、计 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第四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 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 需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 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直接采取评审方 式确定。第五条 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第七条 申报上一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 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本办法中不再规定。第八条 出现下

4、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人员。近5年因所在单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查处,负有直 接责任的人员。(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 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九条助理统计师(一)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二)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 计业务工作。(三)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 报表。(四)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 职

5、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第十条统计师(一)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 算技术。(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 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 较强的统计报表。(四)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五)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六)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任 职满1年;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 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 任职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任职

6、满6年; 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任职满 10年。第十一条高级统计师(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 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 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 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 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 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 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 的分析和预测。(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

7、、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 才。(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 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 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 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 10年。(六)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 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 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第十二条正高级统计师(一)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

8、功底深厚,业务知 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 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二)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 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 具有重要影响力。(三)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 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 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 重要价值的建议。(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 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 会经济效益。(五)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

9、士以 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 关工作任职满5年。(六)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 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 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十三条 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 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 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 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10、建立职称 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 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 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第十四条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 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 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 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 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 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 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第五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 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

11、诺对所提供 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 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 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 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 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 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 印章。第十七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第十八条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2、。第十九条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 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 表作制度。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 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 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 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 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 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 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 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 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 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 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 社会经济效益。第二十一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 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授权评审单位 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年”均 指周年。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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