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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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深化“证 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 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省级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 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 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省 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 的情况除外。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

2、 负责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实行 告知承诺制。第五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省储备粮公司”) 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从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 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格申请和认定第七条省粮食和储备局遵循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 局品种、集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费用的原则,根据省级储备 粮的规模、布局、品种以及储存管理情况,开展代储企业资格认 定工作。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告知承诺制”是指省粮食和 储备局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出省 级储备粮代储

3、资格申请,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省粮食和储备局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的方式。受 理流程如下:(一)书面告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告知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资 质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责任等。(二)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对照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承诺制许可告知书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若 符合要求,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 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提交材料见附件。(三)受理审批。省粮食和储备局当场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诺在 规定时间

4、内补充完善的,也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限内登录吉林省粮食和储备 局官方网站,选择“政务服务”,点“办事服务”进入“吉林省网上办 事大厅(吉事办)”(需提前注册法人账户),搜索“省级储备粮代 储资格认定“事项,进入“在线办理:按照附件1省级储备粮代 储资格认定承诺制许可告知书有关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材料。第十条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在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前, 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 申请及承诺内容不符的,撤销其代储资格。被撤销代储资格企业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 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第三章资格延续和变

5、更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为3年。取得资格企 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申请。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 需要承担省级储备粮业务时,应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程序,重 新进行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资格条件发生 以下变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并申请办理资格相 关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二)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省级 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油储存安全 的危险源、污染源。(三)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

6、) 号发生变化。(四)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 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五)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仓储管 理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 粮食和储备局。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 和经营状况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 成材料、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资料;涉及仓(罐) 号变化的,应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 等有关材料。省粮食和储备局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

7、行核实, 重新颁发资格证书。第四章管理与检查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包含证书编号、储存种 类(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食用油、成品粮)、企业名称、取 得代储资格的仓容仓号(罐容罐号)、有效期等内容。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印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 失或损坏,可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 选定进行监督,依法对代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协助省粮食和储备局对代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相 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8、查。在代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省粮食和储备局。(-)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粮油储存事故。(S)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代储省级储备粮企 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 发出整改通知书,记入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管理档案,并责成省 储备粮公司对其督导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 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终止其代储资格。(一)存在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二)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在正常储存期限内质量发生变化, 不符合质量等级

9、和国家标准要求。(三)发现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 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四)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未实现省级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未 实现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未按规定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七)未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A)已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 取消其代储资格:(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 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二)在省

10、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S)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套取省级储备粮差价(动 态轮换除外)、虚报冒领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四)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五)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 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A)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九)伪造、涂改、转让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从事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

11、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省 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省级 储备粮代储条件而不及时终止其代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省级 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省储备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选定未取得省 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发现取得省级储备粮 代储资格企业不符合要求未报告并仍选定其承储省级储备粮,或 者因其他行为给省级储备粮代储选定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省 粮食和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2、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 失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令省储备粮公司或相应主管部门对代 储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省储备 粮公司委托其他代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附件:L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承诺制许可告知书2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3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 具备条件)4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粮食

13、类)5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食用油类)6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7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食用油类)8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9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报告表附件1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承诺制许可告知书一、适用范围(一)新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二)申请变更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三)申请延续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二、申请企业资质(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履行仓储物流设施保 护义务;在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或一般 结算账户。(

14、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 则不授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二)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 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 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 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 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成品 粮仓房必须干净整洁,满足防潮、防水、气密、隔热、通风、 防止储粮生物危害等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 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仓房墙体结构必须采用砖砌体或者 混凝土,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

15、土,其他仓型结构材 料宜采用混凝土。(S)符合仓库容量的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 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原粮类: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5万吨(含2.5万吨) 以上。食用油类(散油):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油罐,单罐的容量 不宜小于0.3万吨。成品粮(含包装食用植物油):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 0.1万吨(含0.1万吨)以上。(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 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 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 治、通风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 保温、加热等装置。(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 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五)具备储粮技术的条件:(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 诺满足该资质)原粮类: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低温 内环流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具备粮油储存期间粮食的温度、 水分、害虫密度等检验监测能力。食用油类:油罐必须有自动液位系统、自动油温检测系统。成品粮:仓房应安装机械通风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具备测 温、测湿条件。同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六)具备粮油质量检测的条件:(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 内承诺满足该资质)原粮类: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检验能力及主要食品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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