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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 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 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 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 流转使用。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
2、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 用。第三条市(州)、具(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守易地扶贫搬迁 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 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 控风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呼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 益权,不搞强迫命令。(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拆旧 区复垦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节约高效利用土 地资源。(三)精准扶贫,封闭运行。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规定,确保省域
3、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和耕地复垦工作。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第五条编制、修订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 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落地空间。第六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保证本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总规模。规划空间确实不足的,经使用和产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 进行协商,对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依 法按程序报批。第三章项目报批和实施管理第七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对生和
4、使用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第八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拆旧复垦地块本县域内的 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提出项目 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请,按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项目区实施规划除包括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外,还应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地类、区位等情况。第九条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区实施规划。建新区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二)建新区拟占地情况,包
5、括位置、规模、地类、符合规划及耕地质量等 级等情况;(三)建新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进度安排;(四)节余指标情况,包括来源、规模、流转价格等;(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包括项目实施对耕地保有量、建设 用地规模等指标的影响等内容。(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使用建新区规划实施整 体审批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 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申请使用节余指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州)人民政府的申请函;(二)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对建新占用耕地质 量等级的说明。(三)建新区实
6、施规划;(四)标注建新区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使用节余指标的承 诺函。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出现规划空间不足的,承诺函中还应包括同 意对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内容。划和工程设计标准,依据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推进拆旧区整理复垦。第十二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依据吉林省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拆旧区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在开展新增耕地初验过程中,应做好拆旧复 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现拆旧复呈耕地的届要电浙
7、及周边地块耕地质 量;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明确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第十三条产生和使用节余指标县(市、区)及市(州)国土资部门应按照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好工程进 度监督检查、项目信息在线报备及定期考核等工作。第四章节余指标和流转收益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节余指标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台账,对全省节余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引导节余指标合 理流转。产生节余指标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县(市、区)政府时完成 拆旧地块复垦,核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使用节余指标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 使
8、用节余指标。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拆旧项目区实施管理, 及时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保占用耕地得到及时补允。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规划使用节余 指标,完成建新地块建设任务。府协商确定。第十六条产生、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签订节余指标流 转协议,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约定,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复垦按期完成。节余指标流转协议应报市(州)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节余指标流转收益,应及时返还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 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
9、) 36号)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流转收益统筹管理, 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第十九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合理安排指标落位项目,提高增 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第五章农民权益维护第二十条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须优先满足拆迁农户安置、农村基础 和公益设施,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第二十一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在编制拆旧区项目实施规划时, 应查清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上房屋等建物和构筑物及其权属状况, 做到界址、面积和权属清楚。第二十二条拆旧地块复垦验收后,应及
10、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 址、地类和权属,并依法进行年度十地变更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 织自主确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同级人民府领导下, 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积极运用增减挂钩策,整合政策、资金,切 实发挥部门协同、政策资金整合的整体效应,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 工作。第二十五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按时 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对未能及时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的,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对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产生和使用增减挂钩节 余指标的区域实施项目的其他相关事项,可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5) 59)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