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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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人社联2022) 64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为做好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 60号)的落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阶 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 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就业的精神和省委、 省政府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切实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 能防失业工作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充分运用好“降、缓、返、补、

2、扩“ 一揽子政策,全力助企纾困,稳定岗 位,促进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第二条 实施期限: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 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 费费率为0. 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二、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一类至八类行业工 伤保险参保单位(含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 险分类表暂以0. 75%为基准费率缴费的参保单位)。第四条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吉林 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

3、1) 68号)规定, 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 为68号文“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 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此基础上,一类至八类行 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下调50%至2023年4月30日。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第五条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 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 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4、,可自愿暂 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 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条 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 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 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 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 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 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七条申请受理L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吉林省 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 (2017) 7

5、0号)提出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 押相关程序。其中: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 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2. 2022年3月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 省社会保险局网站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可直接提出缓缴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也可事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缓缴申请。第八条 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 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 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征 收。企业依法

6、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 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第九条行业类型申报及确认企业行业类型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 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确认。现有经办信息 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 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办理程序1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结合用人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 办理意见,同时每月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 名单及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备 案。2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 知书发送至用人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 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

7、站下载填报)。3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用人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 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4 .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欠 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 规定加收滞纳金。5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 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 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 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

8、费 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6 .建立动态台账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建立用人 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按月分类统计并集中上报各险种 缓缴单位数量、缓缴社会保险费金额、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等信息数据。7 .建立一体化经办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局在缓缴受 理、资格审核、协议签订等业务经办环节要实行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同步一体办理。8 .社会保险局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 人数等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企 业、社

9、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申请资格和返还标准:上年度未裁员或裁 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 5%), 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 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 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o第十三条 实施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第十四条 返还程序: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通过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公示 后直接返还至单位账户,对于小微单位可直接返还至

10、税务部 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全力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等各类工伤职工待遇保障工作。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工伤保 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未按缓缴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补缴 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申领条件。第十七条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 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 级(五级)不超过IOoo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 (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11、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 能提升补贴。第十八条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 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 年12月31日。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 过三次。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第十九条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 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 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 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 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 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 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 36号)执

12、行,申领期限截 至2022年12月31日。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 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 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八、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第二十条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 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区域内参加失业 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未划为大型 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参照实施。(单位类型按照现有划型结果确定。未划型的单位暂按 中小微企业返还;划

13、型确定或调整的,按确定或调整后的执 行。)第二十一条资格条件(一)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单位须截止2021 年末不欠缴失业保险费;(-)2022年成立的新参保单位须在2022年期间有缴费 记录、或办理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的。(三)县(市、区)域内疫情风险级别均降低至低风险以后,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未受疫情影响的,不发放补助。第二十二条发放程序和标准(一)出现1个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 企业当月即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中高风险疫情地区 名单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 告为准。(二)社会保险局按照当地被列入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当 月的中小微用人单位

1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按每人500元标准 计算,直接对中小微用人单位发放补助资金。(三)补助资金首先打入以前享受稳岗返还的有效账户, 失败后可直接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账户或由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发放,无需企业提供培训 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五)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用人单位,同时符 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失业保险基 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3亿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I。九、风险防控管理第二十四条 内控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内部 管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对各项政 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到位。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通过经办 大厅、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相关企业返还情况进行 公示,确认一批公示一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 渠道,面向社会 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返还资质等问 题线索。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理 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 资质等违规违法问题时,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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