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国企投资的30个重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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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 问题:在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出现了国有全资企业的描述, 请教老师:1 .如何界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国有全资企业?本概念中 企业与公司有何区别?2 .是否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如果存在国有 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有何区别?回复: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 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 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36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 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二、如何证明国有企

2、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问题:根据32号令第四款第四条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 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 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对于持股 比例未超过50%,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对企业没有实际支配、 控制权,那就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如何 证明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是否有具体 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证明自己为非国有控制企业? 回复:2021ll12国有股东对外投资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协议安排等, 在公司股

3、东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表股东意见, 原则上国有股东的意见能够有效贯彻,则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权。三、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问题: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具 体情形为:A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 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 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 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

4、资转让程序吗?谢谢。因 为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一个要件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而C的(第一大也是 唯一)股东B并非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国有实际控 制企业。所以从文义理解,C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子公司 应并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回复: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原则上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相关规定执行。四、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问题:L国资委是否把一批央企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单位转让 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国有资产时不需要国资委的审

5、批,只要这 些央企自己审批就可以了?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2 .国资委是 否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二字开头的国资控股公司,如果 它们的股权被完全出售给了民企,则要求这个原国资控股公司 在股权出让后的三个月内变更名称,把中国二字去掉?是否 有公开的文件依据?回复:2021.12.31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余子企业的产权转 让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五、关于36号令是否适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益变动问题

6、:境内的国有控股企业持有在香港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上市公司7%股份,并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现该国有 控股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年内将所有的上市公司7% 股份全部对外转让。请问:该出售香港上市公司7%股份的行 为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 部证监会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是否适用该办法中 第十二条中的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 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审核批准的规定?回复: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 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 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

7、范的情形,适用36号令第 十二条规定。六、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 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 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 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上述”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 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 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8、财政部令 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问题:某股份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全 流通上市,该公司股东中有具有国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国 资有限合伙企业,其拟申请为境外上市股份。请问国资有限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 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取得国有股份转 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盼复。回复: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 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

9、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作国有股东认定,暂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事宜,同时国资监管 政策中无该类企业所持内资股股份申请转为境外上市股份需 取得国资委批复文件的规定。八、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 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 问题:集团公司为央企(国有控股),受国资委监管,其下设一 家全资子公司A,全资子公司A与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部的其 他子公司、外国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多家合作企业。 先为了集团内部股权架构的调整,拟计划将全资子公司A在其 他合作企业中所持的股权以。元对价转让给集团公司。请问在 办理工商变更之前,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是否需要办理 企业无偿划转产权的申报程序

10、?回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 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 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 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 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 机构批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 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关于促进企 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

11、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 以实施无偿划转的规定,如集团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子 公司所持股权变动不适用无偿划转相关规定。九、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 业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1、根据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可以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请问非货币财产是否包 括国有股权,即国有股权是否可以作价出资?2、根据公司法司 法解释三,股权作价出资,需要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根 据32号令,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并征集不特定市场主 体竞拍,请问国有股权向特定的非国资企业作价出资所涉

12、及到 的国有股权转让手续是否适用32号令并需要进场交易?如需进 场交易,如何保证出资对象特定化?3、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 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 的,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国资股为非上市股 份的情况下,可否类推适用该规定?如适用,需要国有股东提 供哪些审核材料?回复:国有企业以所持企业股权作价出资,应当履行企业对外 投资论证决策工作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十、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吗? 问题:请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第31

13、条规定的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 国有产权的,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是 否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谢谢。回复: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照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十一、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问题: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 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 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回复: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 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 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14、十二、三板挂牌公司在精选层公开发行要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吗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股份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的, 不需要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现咨询,已在新三板挂牌 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是否需要进行国 有股东标识管理,还是适用上述规定不需要办理。谢谢! 回复:不需要。如股份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 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进行国 有股东标识管理。十三、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适用32号文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15、三条本办法 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 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三)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 企业资产转让)。请问:1、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 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2、分立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3、分立企业能否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回复:2019-08-0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行为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 资资产转让,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原则上不属于产权转 让或资产转让行为,具

16、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四、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份转让有关问题问题:我们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现外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 合资公司股份转让给国有企业股东。1.此种情况下,是否必须 就合资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手续?2 .评估机构由 谁委托选定(双方股东or股东一方or合资公司)?是否有强制规 定?3 .评估机构是否必须持有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证书? 若该制度已取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4.评估 机构是否有选定的范围清单?如有,在哪里可以查到?如果没 有,是否可以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推荐的大型评估 机构?回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号),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应当 进行资产评估。2.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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