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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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制度I目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II范围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医务科。III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 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用药医 嘱单。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务科备案后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 务科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批准授予处方 权的医师携带处方权通知书到药学部和相关科室办理签名留样。三、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和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 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

2、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 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五、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六、处方标准遵守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 制定的执行,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七、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

3、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八、医师和药师须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处方权和调剂资格。九、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十、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

4、者医师、药师不得自 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 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 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

5、、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 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 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 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 案。十一、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 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Ing)、微克(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

6、胶囊剂、颗粒 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十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 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十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 病历记录。十四、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 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 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 后发

7、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十五、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 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 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 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 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等。十六、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 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十七、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 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 配工作。十八、药师签名式

8、样应在我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药师停止执 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十九、药师应当认真逐项审核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 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 合法性,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内容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 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二十、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 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干预登记表上。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

9、用药错误时,应拒绝调剂,及时告知 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有关规定报告。二十一、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 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 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完 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药师对 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 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二十二、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 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 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 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 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二十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 存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IV参考依据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 11号)2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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