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常见问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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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总结1、三八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3条的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可见,三八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但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句话:三八妇女节,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可以不放假。那么,如果用个人单位没有安排女职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

2、)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如果恰逢工作日的,单位安排女职工正常上班的,按正常出勤计薪即可。当然,若单位比较尊敬女性而给女职工放假半天的(至于上午还是下午放假,单位自己决定),当天的工资正常支付,不得克扣。另外,单位在三八妇女节向女性员工发放的礼品或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助,则属于福利性质,有,高兴;没有,正常。2、女职工在应聘时涉嫌就业歧视的,应当如何处理?现在有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

3、,往往会在招聘广告中声明“男性优先”或“不要女性”等词语,这些都涉嫌就业歧视的问题,在现实中,企业因此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知,女职工与男职工在就业中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区别对待,歧视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

4、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规定,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男女就业平等,否则,你就违法了。3、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该条款仍然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

5、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的条款应属无效。4、女职工在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由于现在二胎政策的放开,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时可能会出现排队的现象,往往进行产前检查不是半天就可以完成的,为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而按照

6、事假进行处理,应当及时的让女职工按照请假流程进行登记,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同时,根据一般常识,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次数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一般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最终,怀孕女职工的产假次数还应当以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嘱为准。当然,对于职场怀孕的女性朋友而言,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要为了多休息就打折去产检的幌子,否则是可以按违纪处理的。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是否享有产假?其工资应当如何发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7、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标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

8、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知,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班吗?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生理特殊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

9、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尽量不要安排其加班,保障其充足的休息时间,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如果公司薪酬采用的是计件制,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主动要求加班的,用人单位也要慎重考虑,对于孕期的女职工不能同意其加班的要求,对于哺乳期女职工主动放弃哺乳时间而要求加班的,可以同意,但需要女职工提交书面的申请书。8、用人单位能否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如果

10、用人单位想通过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辞职,以逃避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是严格予以禁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就不能调整工作岗位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怀孕女职工从事的是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应主动或应女职工要求调整工作岗位量。总之,无论用人单位是因为何种原因都不得随意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更不得调整其劳动报酬,除非与女职工协商一致。9、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

11、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述休假天数是自然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在内,部分地区有差异的,按当地规定计算。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并颁布实施后,各地也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会增加一定天数的奖励假,据了解,最少的产假天数时128天,如北京、上海,最多的产假天数是西藏365天。为此,女职工享受的产假的具体天数还要遵守各地的规定,以当地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10、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1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如果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齐。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等待生育津贴核发后在进行一次性支付,这种做法不可取。毕竟产假期间

13、新出生的孩子需要奶粉、尿不湿等用品均需花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待其生育津贴核发后,再进行具体核算,少补多不退。11、目前还有晚育假吗?醒醒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己经修订实施,无论您是生一胎还是生二胎,无论您的年龄是多大,晚育假没有了。虽然晚育假没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假只有98天了。目前从一些已经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市规定来看,产假天数远远比98天多得多,女职工的春天来了。另外,女职工在生理期,因身体不适,可以休带薪生理假吗?就是女性在每月生理期可以享受的带薪假期,目前多数地方规定的假期长度为12天。从保护女性的权益来说,带薪生理假有一定的人性化,但这一假期也引发

14、女性担心泄露隐私,属于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1989年的北京市政府第40号令一一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不过,北京许多职工都没有休过这种假,痛经时,也不可能撑着去医院开假条,只能请事假或病假。12、男职工的陪产假应当在什么时候休?陪产假是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时及生育前后所享有的假期,陪产假的天数应当是自然天数而不是工作日,包括周末法定假日的时间(各地规定不一样)。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其工资等福利待遇

15、应当正常支付,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但是,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休假证明,比如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母健康手册等资料,且陪产假应当一次性休完。13、女职工在当年度因生育休完产假后,还可以再休年假吗?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在生育后,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身心恢复与调整,以及更好抚育襁褓中的婴儿而给予的休息期间。年假,则是为了保护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可知,女职工在当年度因生育休完产假后,当然可以再休相应天数的年假

16、。14、女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性骚扰”,应当如何处理?对于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而言,为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当女职工遇到性骚扰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报警;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的对实施性骚扰的员工收集相应的证据,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规定,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注意了,不要去干龌龊的事情,否则,后果很严重。1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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