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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2 .我校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一即先消费后还款),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发卡行)签定申请协议、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中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3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与发卡行协商确定。4 .差旅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
2、,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5 .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学校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6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逐级请示规定并获同意方可消费,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7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8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9
3、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并附刷卡消费凭条、发票等原始凭证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财务部门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10 .学校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进行登记,并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11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12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单位)。13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14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我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15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学校在职职工。16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17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