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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公物损坏理赔制度学校的公共物质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特制订公物损坏理赔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公物损坏责任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理赔或按实际维修价理赔。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损坏公物原价理赔或按实际维修价理赔,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理赔外,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二、责任包干范围1、包
2、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座、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科室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办公室负责人(级部主任或级部副主任)、班主任或科室主任负责。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承包责任人负责。4、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三、损坏理赔方式及纪律处分理赔分为修复和现金理赔两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修复。一是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现金理赔。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理赔,再由学校领导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属学生损坏的,由政教处根据班级管理规定处理;属教职工损坏的,由校长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