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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IDOo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OO252G00133A0217、4D00U)、“建筑物垂直封闭(1DOo26、2G
2、0014.4D0012)定额项目。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OI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oI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V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附件: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
3、C)六年七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
4、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
5、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一、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序号项目名称工程名称2000定额费率(%)2004清单定额费率(%)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以定
6、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一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0.901.206单独装饰工程一1.202单独安装工程0.301.202市政工程0.451.203园林绿化工程0.30-2整体拆除工程一1.202二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1.351.809单独装饰工程一1.803单独安装工程0.451.803市政工程0.681.804.5园林绿化工程0.45一3整体拆除工程-1.803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1.8069单独装饰工程-66单独安装工程1.2077市政工程1.8079园林绿化工程1.20-6整体拆除工程-66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
7、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二、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
8、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X40%+基本费费率X(评价得分-80)3%o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
9、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X2安全施工费费率二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又2临时设施费费率二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X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第八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
10、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1、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
12、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
13、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
14、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