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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建立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合作,大力创新创优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特制定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创新金融服务为突破口,以搭建“政、银、企”三位一体的融资服务平台为支撑,以“一对一”的金融专业服务为主要形式,重点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银企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信任,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基本思路建立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选聘一批金融顾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有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等金融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对接,由金融顾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
2、企业金融业务方面的需求,帮助设计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案,提供可行的信息支持和行动建议。三、运作机制(一)建立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名录库。由银行与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挑选业务知识全面、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业务骨干出任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资格要求见附件),各银行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顾问推荐名单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正式成为金融顾问,列入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库,首批100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颁发金融顾问聘书,聘期二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布。(二)金融顾问的服务方式。中小企业与金融顾问实行双向选择和对接服务,市中
3、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推选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首批为成长型500强企业)与金融顾问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对接,原则上每家中小企业可选择不超过3个金融顾问、每个金融顾问可选择5家中小企业。金融顾问的对接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三)金融顾问的服务内容。金融顾问要经常深入到对接企业,认真宣传国家金融政策及所有的金融服务产品,及时了解对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为对接企业提供融资理财建议和服务。对难以满足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顾问应及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综合协调。对接企业应经常向金融顾问通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发展策略等情况,金融顾问承担为对接企业保密的义务。金融顾问主要提供金融服务建议,由对接企业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策。(四)金融顾问的调整。金融顾问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为对接企业继续提供金融顾问服务的,原则上由该金融顾问所在单位其他候选人接替进行。对接企业对金融顾问的金融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随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安排其他金融顾问接替。四、配套措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金融顾问到各区、各行业协会的中小企业进行金融知识巡回培训,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和考核评比,对为对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成绩突出的金融顾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Oc)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