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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适应计划生育政策变化研究调整有关人员入党政策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并公布,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新的生育法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新生育法正式实施之前,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
2、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现阶段新生育法实施之后,建议对曾因违反生育法并已接受处罚但还在考察期的,可考虑根据其表现提前结束或缩短考察期,吸收入党。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纯洁的队伍,党的宗旨就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层党组织吸收新的党员,是考察的他认识党、热爱党、发展党和捍卫党的过程,以及是否能对党忠诚,是否能维护和发展群众正当利益,是否有敢于奉献、勇于奉献、甘于奉献,乐于奉献的精神。新生育法实施后,建议取消之前违反计划生育作为不能入党的前置,而是以现阶段的法律做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