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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检测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技术文件;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自检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试运行记录。3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2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3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项目应符合规定;3系统检测应按照分项工程一子分部工程一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
2、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规定;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规定;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规定。5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检测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