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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涉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制定本指引的背景及目的第一条制定本指引的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面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 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 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十 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乡村振兴实现良好 开局。粮食年产量连续保持在L3万亿斤以上,农民人均收入较 2010年翻一番多。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 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全面完成,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创造了人类减
2、贫 史上的奇迹。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 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村即将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战胜各种艰难险 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 “压舱石”作用。“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民族要 复兴,乡村必振兴。党中央认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 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要坚持把解决好“三 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 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
3、更加美好的生活。农村的发展改革 和制度创新,是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过程,律师是农 村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 律师应该积极作为,有所贡献。第二条制定本指引的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三农”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提高律师承办“三农”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结合“三农”法律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借鉴参 考。第二节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一)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二)农村金融信贷业务;(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四)农业知识产
4、权保护业务;(五)农 村宅基地业务;(六)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七)村(居)基 层组织法律服务业务、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业务;(八)农业 执法业务、农业投资管理业务;(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十)其他涉及“三农”法律实务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参与涉农法律事务的方式与途径第四条律师参与涉农法律事务的方式与途径(一)成为基层政府或涉农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基层人民政 府以及涉农相关部门与“三农”问题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律师 可以通过成为上述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三农”问题的处理。 如:参与政府信访活动和维稳工作、开展法治宣讲解说、就涉农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提供意见、为政府依法行政、农业投
5、资等问题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政府在决策“三农”问题上出现失误。(二)为农村各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经济 的发展,经济组织形态多变。国家支持各种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 组织进行扶持,因此,农村经济组织借贷问题突出,同时农村的 改革和发展使农村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问题 越来越复杂。律师可通过担任农村各种金融机构或经济组织的法 律顾问,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同 时,律师还可以配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 提供法规咨询、合同制作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S)办理涉及“三农”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司 法调解、行政调解,或主持民间调
6、解活动。“十四五”时期,是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 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 在我国农村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变革时期,各种矛盾纠纷会日益 显现。如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退珏还湖、土地承包、 宅基地取得、集体资产处置等容易激化矛盾的群体性纠纷。律师 应从预防和化解纠纷入手,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农民诉求, 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为避免和解决 群体性事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四)参与农村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活动农民对法律知识的 需求是现实和迫切的,律师可以以多种方式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和 法制教育活动。如
7、送法下乡、开设律师农村法制课堂等,增强广 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五)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律师可以通过 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参与对农村中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的社 会保障、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 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及环境污染等关系到农民群众利 益的纠纷和案件,从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参 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 权益。第四节律师提供“三农”法律服务的要求第五条律师提供“三农”法律服务的要求(一)熟练掌握“三农”工作政策及法律法规。“三农”问 题是党中央一直关注的问题
8、。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新 的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稳定经济社会发 展大局,发挥了 “压舱石”作用。同时,“三农”问题不仅涉及 许多涉农法律法规,还涉及政策文件。因此,提供“三农”服务 的律师不仅要研究涉农法律法规,还要时刻关注“三农”相关制 度的发展进程,了解相关政策,研究和预测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 的法律服务需求。(二)按程序依法办理“三农”问题L咨询(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件,重点关注案件的背景、 历史渊源及争议的焦点;(2)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疑惑之 处进行提问,并询问相关证据情况;(3)要根据不同的咨询对 象,从不同的角度提供客观全面的咨询建议,尽最大可能维护当
9、 事人的利益。2 .收案(1)向当事人提交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交委 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并提 交律所收案审批;(3)委托人授权并让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 托人是个人的,让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 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4)收 费。收取委托人费用后,律所向委托人开具发票;(5)做好首 谈笔录,记录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接收的证据情况,并要求当事 人签字;(6)对于必要的证据要列清单交给当事人,并根据案 件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无 法提供的证据,要提醒当事人尽可能列明清单,看是否可以调取。 根据
10、证据的情况综合评判案件的风险及胜诉率。3 .办案(1)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依法提供法律意见书、咨询报告、起诉状、答辩状等;(2)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提交的证据情况,依法收集 证据、分析证据,如当事人无法提供且律师可以调取的要调查取 证。(3)诉讼案件:代理原告的,要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在法 律允许的期限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 书、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起诉状、进行立案。并按照法院的出 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要求依法出庭、举证,庭审结束后,必 要时提交代理词,方便法院依法裁判;代理被告的要根据原告 的起诉状及证据依据,按照受理法院提交的应诉通知书、出庭通 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要求
11、依法出庭并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答辩状。庭审结束后,必要时提交代理词, 方便法院依法裁判。(4)非诉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委托事项的具体情 况,做好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分险评估、征求意见、听取公众 意见等必要程序,同时要全面检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 化及背景,依法客观地出具法律意见、咨询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第五节 特别说明第六条特别说明本律师业务指引仅 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 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第二章 律师服务“三农”需重点关注的业务范围第七条 律师服务“三农”需重点关注的业务范围(一)律师服
12、务“三农”需重点关注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三)农村金融信贷业务;(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六)农村宅基地业务;(七)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A)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业务;(九)农业执法业务;(十)农业投资管理业务;(十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第三章律师服务“三农”需重点关注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八条主要概念(一)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
13、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而由 集体使用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 包合同的方式所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S)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 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的“三权” 分置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农村土地三权 分置的三种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
14、土地承包资格。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指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方。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一)因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 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一)当事人自行和 解;(二)和解不成的,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 解;(三)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
15、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一)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 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 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二)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 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
16、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仲裁机构或 者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仲裁协 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且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S)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 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 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