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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青岛李沧区翔海养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房屋地址:李沧区永宁路18号二层、三层,建筑面积:1480平方米。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逾期15天以上者,出租方可以自行清迁、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2、,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第三条用途:养老服务。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总额:贰拾万元(20万元)整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讯、维修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2、出租方如有出卖房屋情况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第七条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房屋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损毁或破坏,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修复,并赔偿出租方损失;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2、若遇政府统一规划需要搬迁或甲方另行处置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保证一个月内无条件搬出,并将该房屋交还甲方;甲方保证于乙方交还房屋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租赁费原价退换乙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法人代表:(负责人)乙方: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