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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大意外事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险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心县农业农村局。(二)服务期限:三年。(三)保障对象: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投保人数依据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四)保险责任1 .意外事故救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
2、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I)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2)基本生活费用补贴。2 .自然灾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I)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
3、;(2)基本生活费用补贴。3 .其它补充救助。在保险期间内,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保险单载明的救助项目,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救助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注:基本生活困难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救助对象饮食、饮水、被服短缺,或者住房、基本生产物资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4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政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政府(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5 .保险费。险种责任限额每人保险费(元)累计责
4、任限额(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每人责任限额(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政府扶贫救助保险意外事故救助5005003058.78自然灾害救助305基本生活费用补贴0.1附加补充救助0.1总保险费=投保人数每人保险费=324000人又8.78元/人二2844720元二、保费缴纳保费缴纳由县财政据实统一支付。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金融局、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
5、调。(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投保人,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项政策落实,督促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救助保险保费,监督保险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县金融局负责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严格筛选并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人保财险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做好承保、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投保、核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三)完善风险体系。积极探索扩大政府救助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对特殊贫困群体的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以及面向特定领域的责任保险,全面提高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本方案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