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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XXX智能化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需方:XXX供方:XXX1、 定义甲方:乙方:2、 合同标的项目名称:3、 合同项目标的范围3.1 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电子巡更3.2 楼宇对讲系统:3.3 合同项目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标的中各系统施工项目的设备、 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 项和短缺,在施工预算报价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 该有的,并且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 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3.4 合同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认可的功能调整或其它 不可预
2、见因素导致所发生的、必要的设备、材料及安装费用,甲方验 证后签证解决。4、工期乙方自接到甲方开工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开工并在一个月内 完工,由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验收。5、合同价格5.1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整(RMB)。大写:5.2 工程总造价中包含供方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承包 内容及合同条款等规定的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设计、人工、设备 材料的采购及供应费用。本工程设备详见合同附件XXX智能化工程 清单;5.3 本合同总价包括合同项目中安装工程的设备(含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 险费;安装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6、付款及结算6.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6.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6.3 进度款支付:甲方按每月施工形象进度70%支付工程款给乙 方,同时扣除供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6.4 竣工结算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 的95%给乙方。剩余5%作为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6.5 结算: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中的材料综合单价,与清单中相同的执行清单价格,不 同的甲乙双方协商确定。7、设备与材料进场协调7.1 本合同标的项目实施应满足甲方工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要 求,应保证及时和完整性。7.2 乙方自行组织的设备与材料运输方式由
4、乙方自定;无论设 备与材料来源如何,进场时必须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进行检验 并由乙方填写相关进场检验记录,经监理方和甲方签字,由乙方保留, 待工程验收前报送甲方归档。8、包装与标记1.1 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0058-88包装储运指示标 志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 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要有减震, 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 起的设备损坏,乙方应在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 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
5、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 装前,乙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1.2 乙方应标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 部件号、零件号。1.3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漆以 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图号;(5)箱号/件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 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 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 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1.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
6、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 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1.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 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4份。1.6 技术资料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外包装箱外加以注 明,一次性发货。1.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条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 具也应分别包装。1.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 的箱内,并应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9、技术服务和联络9.1 乙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标的项目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检 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相
7、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 全过程服务。9.2 乙方需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安 装、调试和启动试运行,并负责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 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在此期间的一切现场施工费用 乙方自行负担。现场服务人员的现场补助费、夜间特殊服务费、节假 日服务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自理。10、设备、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检验10.1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 时地向其提供合同标的项目安装以及合同设备、材料自身出现的较大 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 处理。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进厂检验并且签署了检验报告
8、,均不能被 视为乙方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甲方自行采购设备与材料如存在相关问题,乙方有责任在进厂检验时 有根据地提出,否则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由乙方 整理会同监理方签字,并于工程实施验收前提供给甲方存档。此外乙 方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10.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材料、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 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 由乙方处理解决。10.3 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 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0.4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 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 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10.5 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时间或更换时 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则1个月两者孰长为期限,否则按实际 重置价格(含相关费用)由乙方重置相关设备和部件,发生款项由乙 方承担。10.6 上述9. 1-9.4条款提出的索赔,应按9. 5条款的规定尽快 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 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甲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不足 部分甲方保留追述权力。10.7 甲方对到
10、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自甲、乙双方不 能就设备或材料质量检验结果及争议处理方式达成共识起一个月内。10.8 8上述9. 1-9. 8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 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均不能视为乙 方按合同的相应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1、税费11.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11.2 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 包括运输)、进口设备或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已全部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12、分包与外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
11、材料或部件进行 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不得转包。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 (包括附件)做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 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 进度,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 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 效,将生效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到有关单位。13.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
12、行为时,甲方将用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 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纠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纠正计划,甲方保留中止合同一部分或全部 的权力。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13.3 如果甲方行使中止权力后,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 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中止部分款索 回。13.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 正常执行时,甲、乙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 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13.5
13、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等) 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 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 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合理忠实 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乙方同意一部分合同。14、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 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等等。合同双方 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 抗力时间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 格。14.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
14、事故发生后,尽 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 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 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 方应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 行和验收问题)。15、合同争议的解决15.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15.2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5.3 由上述过程中发生的
15、费用,如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 败诉方承担。15.4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 行。16、合同生效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 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16.2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直到签发“最终验收证 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17、保证与索赔17.1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材料、安装工程签发最终验收证 书之日起三年(签最终验收证书)。17.2 乙方保证其合同设备、材料、安装工程的技术水平是先 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 易于维护的要求。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 正确,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乙方有义务保证技术资料 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要求。17.3 2.1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材料、安装 工程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安装、调试错误 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果要 更换,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维修 期限应不迟于故障发生起的三个工作日,否则应按本合同16. 9条款 处理。17.4 .2由于乙方未按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