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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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第三条本细则主要用于认定本县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

2、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S)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第七条家庭收入的认定:(一)收入型困难家庭

3、的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的家庭,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还可扣除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学费按学期计算)。第八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共同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第九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一)工资性

4、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我县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工资性收入应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除比例为我县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o(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

5、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我县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S)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县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

6、、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

7、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1属特困供养人员;2 .城乡低保对象;3 .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家庭成员已参加(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

8、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份摊计算,计完为止。第十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成员月收入计算方法。1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收入,按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的60%除以12月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乘以60%除以12乘以劳动力系数。4 .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减去应扣除支出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支出)乘以劳动力系数。(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方法。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按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

9、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除以6月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计算公式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学费按学期计算)除以6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第十一条劳动力系数的认定从事劳动生产人员,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详见附件低保家庭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具体为:(一)年龄在16-60周岁以内的男性、16-55周岁以内的女性:无重病、慢性病或残疾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1;第一、二级聋哑、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劳动力系数和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2;(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二级

10、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精神和智力三或者四级残疾人员以及重病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S)对特殊的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具体办法为: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3;有两名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0.5;有1名重残、重病人员的家庭,家庭劳动力总系数扣减1;有1名重病、重残人员且有1名中轻度残疾或慢性病人员或学龄前儿童的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1.5o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重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

11、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IN1、1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焦虑症等。慢性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第十二条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

12、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S)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保险待遇,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13、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六)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第十四条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第十五条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

14、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S)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五)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六)家庭人均月水电燃料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以上的。(七)家庭人均月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以上的。(A)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

15、书的。(九)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两处以上房产的。(十一)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十二)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的;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公益性活动的。(十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拨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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