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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P0非货币资产出资审核关注20例一、华通线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验资等程 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出 资瑕疵;(2)张文东代张文勇补缴210万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二、天土生物根据律师工作报告,(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部分股东代持的情形, 公司第二十四次股权变动规范了公司委托持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情 形。就终止委托持股,实际权益人与实际受托人2016年1月出具关 于股份代持事项的确认书中,确认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 让价款无需支付。(2) 2011年12月,高月春委
2、托向黔新代为持有公 司80万股,2019年4月,上述委托代持股份转增为160万股,2019 年11月4日,高月春与向黔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实际持 有的公司160万股以税后10元/股(税前约12.5元/股)的价格全部 转让予向黔新。请发行人说明:(1)历史上代持形成原因,代持形成、解除中的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情况、完税情况,清理过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无需支付的原因,股份代持是否均已清理完毕,股权代持及解决过程 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历史代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规 避限制或禁止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东资格受限的情形, 是否面临被处罚等法律风险;(3)高月春委托向黔新代持行
3、为是否违 反新三板挂牌及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4)此次申报是 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和清理的代持情形,代持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且无纠纷。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三、合肥江航公司于2007年12月设立时,其股东航宇救生用于出资的江淮航 空和皖安航空的净资产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且设立时航宇救生的货 币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采取了追溯评估、取得航空工 业集团确认等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是否如实反映产权信息及归属关系,历史沿革相关瑕疵是否导致国有 资产流失,并发表明确核
4、查意见。四、连山科技2013年4月张风太以现金1200万元增资,成为连山有限第一大 股东,同年5月张凯以属于连山有限的非专利资产作价2300万元向 公司增资,2015年1月张风太又以600万元的价格向张凯转让1200 万元出资额。请发行人:(1)说明张风太的基本情况,与张凯的关系,向连山 有限增资的原因;(2)张凯用于增资的非专利资产具体情况,结合当 时连山有限的经营情况,说明和连山有限的主营业务是否相关,作价 的公允性;(3)张凯以属于连山有限的非专利资产增资的原因,是否 经过张风太同意及原因;(4)张风太低价向张凯转让所持连山有限股 权的原因,张凯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受让款项,支付受让款项的资
5、金来 源;(5)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张凯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张凯和张风太之间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 纠纷,发行人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 师就发行人出资不实的解决措施是否充分、合法及有效,是否可能因 出资不实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因出资不实导致张凯所持股权存在权属 不清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形,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核查依据和结论。五、柯菲平根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实物出资情形。请发 行人说明:(1)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出资人是否具有相关出资实物 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实物出资履
6、行的具体程序, 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申报前采取的补救措施,并 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关规定披露。存在出资瑕疵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 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六、康鹏科技根据招股书及保荐工作报告,公司前身设立时的股东包括杨建华 (持股比例58%)、滕州市瑞元香料厂(持股比例42%)。滕州市瑞元 香料厂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以拥有的实物资产作为对 发行人的出资。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滕州 市瑞元香料厂设立时总投资30万元,均
7、由张时彦全部出资、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认为滕州市瑞元香料厂系民营企业但 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因,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是否为 上述事项的有权部门,滕州市瑞元香料厂以其实物资产对发行人出资 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程序。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七、嘉必优根据问询回复,2004年,武汉烯王以来自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 物理研究所的非专利技术“发酵法生产多不饱和脂肪酸(花生四烯酸)” 对发行人出资,作价1,648万元。2012年,武汉烯王以委托自然人李 正鹏、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发的相关技术“双鞭甲藻和 裂殖壶菌DHA菌种以及初始技术”对发行人出资,作
8、价607万元。 2011年8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科光谷股东合肥科聚高以“离子 束微生物诱变育种”专有技术进行出资,作价66万元。此外,公司 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天津大学、浙江大学等机构签署了委托研发协议, 研发项目包括DHA藻油功能性研究、生物合成法制备番茄红素关键 技术开发、生物催化与转化法制备功能性结构脂的关键技术、脑部健 康保健食品的开发等。请发行人:(1)发行人主要产品ARA、DHA的技术分别来源于中 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李正鹏、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 究院等,详细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创新及研发的能力,现有及未 来产品是否均依赖外部研发,ARA、DHA产品是否仅进行工艺创新
9、, 发行人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2)补充披露发行人以生物 技术从事营养素产品研发及生产的核心环节,发行人是否掌握离子束 菌种选育、发酵工艺优化、提取工艺等环节的核心技术,相关技术权 属是否清晰,离子束微生物诱变育种等技术与主要竞争对手帝斯曼等 掌握的ARA技术的异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披露 2011年中科光谷股东合肥科聚高以非专利技术向发行人出资履行的 程序,“离子束微生物诱变育种”专有技术与2004年、2012年武汉 烯王用于增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异同,是否涉及重复出资;(4)补充披 露发行人2004年已取得ARA离子束技术选育技术,2005年-2008年 再次委托中国
10、科学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研究开发DHA藻种的离子束技 术选育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已掌握上述菌种选育的全部技术; (5)武汉烯王两次非专利技术取得的原始价值与出资评估价值的差 异较大,补充披露上述评估的合法合规性;(6)请提供中国科学院高 技术产业发展局及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出具关于同意向武汉烯王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八、伟思医疗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中科伟思的股东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 科学研究院以专利技术出资9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专利出资的具体 情况、用于出资的专利情况以及评估情况,专利出资的定价依据、定 价
11、是否公允,相关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13.2-13.5四类专利事项 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 术是否对相关单位或专利存在依赖、专利出资定价是否公允、程序是 否到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九、芯愿景招股说明书披露,2002年发行人设立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未进 行评估,存在出资程序瑕疵问题。相关股东于2006年至2009年间5 次通过非专利技术向发行人增资。请发行人说明:(1)非专利技术出资瑕疵事宜是否存在被相关主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用于出资的各项非专利技术在发行人业务中 的应用情况,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关系,是否为发行人
12、专有以及 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十、国芯科技根据申请材料,(I) 2007年,苏世功、郑江、肖佐楠、匡启和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认缴1,900万元注册资本;(2) 2009年,郑 范、肖佐楠、匡启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认缴1,400.00万元注册 资本;(3)郑江2002年开始在发行人处任职,一直担任董事长职务, 肖佐楠、匡启和2003年开始在发行人处任职,公司历史沿革中出资 的无形资产系郑范、肖佐楠、匡启和三人自主研发,未利用国芯有限 的物质条件,研发的两项无形资产与国芯有限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 不属于职务发明。请发行人说明:(1) 2007年
13、和2009年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 基本情况,包括研发人员、研发过程、技术概况、出资后及目前的使 用情况、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程度,是否属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研发 完成,不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2)在两项无形 资产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以相关无形资产进 行出资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入股非专利技术所对应的具体产品及 产生的收入、利润情况,与相关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收益参数是否存 在差异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上述两次非专利出资评估作价的公允性, 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形,是否属于出资不实;(3)结合(1) (2),进一 步论证上述两次出资是否属于瑕疵出资,发行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14、补 救措施及其有效性;(4)在相关非专利技术系由郑江、肖佐楠、匡启 和三人自主研发的情况下,苏世功2007年以相关非专利技术进行出 资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郑 2007年才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但其2002年开始即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名股东的情况,与郑范及其关联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输送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3条的相关规 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 见。十一、艾可蓝2009年发行人前身艾可蓝有限设立时,出资各方约定
15、刘屹、 ZHUQING、周洪昌以柴油机后处理系统的技术作价130万出资,2011 年2月上述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出资并经评估、验资。2015年4 月,艾可蓝有限对上述专利追溯评估,价值为104,500元。请发行人:(1)结合出资人的工作背景、任职单位说明用作出资 的专利技术来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委托发明等情形,财产权属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资时技术资料、财产权属是否转移至发行 人;入股技术的内涵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关系;(2)以无形资产出资所 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说明2011年、2015年两次评估存在较大 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注 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因此受到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说明对于 前述出资瑕疵,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有效性。请发行人充分披露 存在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十二、博汇科技根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11月,郑金福、郭忠武、陈恒、杨桂 彤、韩芳、王荣芳及新股东刘昕(代北京市计算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昕 代北京市计算中心持有股份)出资方式为以非专利技术TrinityAres 数字电视监管系统软件”认缴出资500万元。2018年3月,全体股 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投入500万元用于置换前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请发行人说明:(1)该非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及来源、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该非专利技术TrinityAres数字电视监管系统软件目前是否 仍归发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