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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我局机关财产安全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值班包括法定节假日值班和特殊情况下上级要求的阶段性值班。第三条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由局综合处负责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统一安排,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一般不安排借调人员、临聘人员(司机除外)等非在编人员值班。全局人员手机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遇到紧急情况时随叫随到。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值班室由局综合处负责协调安排和管理,要保证
2、局机关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第五条值班工作实施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每个值班日分8:0014:00、14:0020:0020:008:00三个值班时间段。第六条带班领导日间要在岗带班,及时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审核签发紧急文件,督促检查各项值班工作。第七条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值班岗位,禁止擅离职守、私自换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班,必须报请带班领导同意后,并请带班领导协调替代值班人员,不得私自找人代班。第八条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并按带班领导要求,确保做到急事急办、有事即办;加强对机关办公楼各楼层及后院等的巡回检
3、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灾等工作。第九条值班人员要严守值班纪律,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第十条值班人员要严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缺班、迟到、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一班人员未到岗前,上一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岗,切实做到无缝交接,防止因交接班不及时而出现误岗、漏岗。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所承接的事务原则上在岗期间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本人在岗期间未处理完毕的事情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第十二条值班工作因故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厅和局主要领导通过现场检查、电话抽查、视频点名、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视情节严肃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补休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节假日每值班6小时安排补休半天,每值班12小时安排补休一天,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补休时间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补休时间顺延,但不能跨年度顺延)。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