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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
2、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四)严格遵
3、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第七
4、条各处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政策法规处提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各处直接联系法律顾问。第八条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第九条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法律顾问工作,经过调查处理,视情况恢复工作或者报请局务会批准后解聘:(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四)从事有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形象活动的;(五)违反聘任合同或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第十条每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之内,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各处和公职律师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费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