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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 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I,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 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 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 各单位)。第
2、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 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 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
3、 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赴省外培训需报省 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联动审批。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 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 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费。(六)交通费是指用
4、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 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 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 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 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3001206020500二类培训2401103020400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 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5、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 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省外培训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 应标准执行。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 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 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院士、全国知 名专家每学时
6、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 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 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 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 费可以适当增加。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 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I,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的其他培训
7、机构承办。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 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 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 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
8、不 得邀请境外师资。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 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 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 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 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 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 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 位主要负责
9、同志审批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 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 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 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 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 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 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 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
10、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 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 批;(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 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 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 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 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 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 年7月16日印发的某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