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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管理标准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XX热电厂气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1.2 本标准适用于XX热电厂气瓶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职责3.1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气瓶的管理。3.2 经营管理部负责气瓶更新、报废,检验以及库房日常检查工作。3.3 发电运行部负责对可燃气体脉冲吹灰气瓶、启停机组现场存放所需气瓶的日常检查工作。3.4 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气
2、瓶的检查、管理和使用。4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4.1 气瓶的储存4.1.1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1.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4.1.3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化。1.1.1 4容积较小的仓库周围(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4.1.5 储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不准吸烟。4.1.6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应垫有
3、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4.1.7 气瓶放置应齐整,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4.1. 8装有氧气地气瓶不准与乙快气瓶或其它可染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储存气瓶的仓库不准有取暖设备。4.1.9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4. 1.10空气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4.2气瓶的搬运4.2.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4.2.2气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推、滑、滚、碰、吊。4.2.3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4、或与气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4.2.4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一个方向,垛高不得超过3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4.2.5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4.2.6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4. 2.7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4.3 气瓶的使用安全4. 3.1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5. 3.2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表明“氧气”字样;乙快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快”字样;氧气瓶应涂灰色,用绿色标明
5、“氨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GB7144气瓶颜色标志规定涂色和标字。6. 3.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7. 3.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8. 3.5夏季应防止暴晒,严禁敲击、碰撞。9. 3.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10. 3.7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1. 3.8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12. 3.9使用中
6、的氧气瓶和乙快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快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13. 3.10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14. 3.11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快阀门须用专用工具开启。15. 3.12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销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16. 3.13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17. 3.14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18. 3.15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19. 3
7、.16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横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必须放置时应采用妥善的防护措施。20. 3.1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21. 3.18严禁将氧气代替压缩空气,用以给轮胎等容器充气、进行喷漆或吹扫等工作。4.4 气瓶的管理4.4.1应购置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4.4.2气瓶的使用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气瓶按气种汇编整理档案。4. 4.3气瓶应定期邀请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机构核准颁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检验。4.5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4.5.1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4.5.2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5.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4.5.4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4. 5.5经检验报废的气瓶不得使用。5检查与考核4.1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技术设备部、厂长工作部负责检查。4.2 按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标准进行考核。6附则6.1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