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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的。且责任保险是一种限额保险,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会有所限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也是特殊的,其承保的不是实体性的资产,而是食品安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需要更加关注法律、市场秩序和食品企业的行为信誉等因素。(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用纯商业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这个领域是不合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应被视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指产品被提
2、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与排他性相对应,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T牛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T牛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的公共产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将所有的因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为不可保风险,缺乏知情权的消费者就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
3、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为可保风险,由于理赔的压力保险公司就难以持续经营下去,也损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补偿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视为一种公益性的长期性的保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商业保险,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推行。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的必要性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应当实行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和运营风险、辅助政府监管、拓宽保险公司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
4、威胁的情况下,该险种强制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政府监管压力大有些食品企业在市场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风险意识被削弱,会出现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自我监督管理不到位,规避责任、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加之食品行业具有投资较小,见效快,利润大等特点,行业规模日趋庞大复杂,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众多,小作坊、小企业不胜枚举,从而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压力大、难度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彻底根治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强制性的实施,可以无形地监督促使企业进行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用市场的手段分散食品企业所担忧的赔偿责任。这一方式也可有效地降彳氐政府的监管压力,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制度的
5、完善和宏观方向的把握监管上。(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了解清楚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包括企业的违规行为。除此之外食品企业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大型事故发生时消费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即使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获取赔偿是异常困难的,也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受害人范围广,赔偿额度巨大,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由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了保障食品经营者免受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的财务影响,更重要的是,其更大地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在食品经营者破产不能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时。三、建议(一)保险公司抓好理赔工
6、作,政府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和政府在该险种推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地沟通和磨合,仅一方的努力是难以收到成效的。保险公司须重点抓好理赔工作,只有真正地将理赔落到实处,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理赔应以群发性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主导,因为单发性的个体事故很难判断原因,理赔难度大。群发性事故一旦发生,政府对原因的调查会上匕较深,能真正做到定性定责,保险公司也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损理赔。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将保险的实施推广方案与政府监管导向和阶段性目标相吻合,因为食品安全保险不是单独的唯一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手段,仅仅依靠保险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应将该险种的推行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
7、个环节,并在实施过程中使其与食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重要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最大化体系的功效。(二)条件成熟后尝试建立食品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在保险公司积累了足够数量的经验数据和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后,可建立一个类似黑名单的制度,像车险有拒保车型一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税务、费用管理的手段,对不同表现的企业实行分离管理。例如如果有些企业连续三年事故发生率或是赔付率低于某一标准,除了降税以外,可以扩大对其的承保责任,可以保其产品质量,甚至可以保其品牌信誉,当然这要在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技术实力的前提上。当这套评价体系成熟时,其可形成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市场对食品企业的评价标准,为消费者或投资者提供参考。()充分利用舆论监督进行风险管理媒体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保险公司通过利用第三方的监督,可以在承保前,或者甚至承保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一个及时的了解或是警示,对于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类社会监督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的一部分,且成本较低,信息面广。当然,保险公司应该具备成熟的信息筛选和分析能力。这类社会监督力量不可小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奖励制度等对其进行促进利用。因为很多食品生产问题都是从内部爆料出来的,而这种爆料,现在更多的是向监管部门举报,其实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举报,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及时采取一些防损措施,毕竟保险的真正目的在于防而不在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