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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XX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明确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XXXXXX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转移所有权或对外出租物业,应将本管理规约作为房产销售(租赁)合同附件。本规约对物业的继受人、承租人自动产生效力。第四条词语释义【业主】: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物业使用人】:指业主以外的物业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共
2、用部位】:建筑物中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屋盖、屋面;大堂、门厅、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井、共用排烟道(管)等;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等。【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空调系统、供电设备和线路、楼宇自动化系统、通讯线路、天线、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等。公共场所(地):包括但不限于本物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照明)、广场、沟渠、池、井、园林绿化、连廊、地下排水管等;【专有部
3、分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包含设施设备在内的空间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按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用于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翻修、改造的资金。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基本信息物业名称:XXXXXX物业坐落位置:XXXXXXXXX物业类型:XXXXXXXXX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所有权:【共用部位为包括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通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屋面、户外墙面、共用排烟道(管)等;【共用设施设
4、备力包括给排水管道、雨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空调系统、供配电设备、消防设施、公共天线、避雷针等;【公共场所(地)】:包括本物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照明)、广场、沟渠池井、园林绿化、连廊、地下排水管、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停车场、停车位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开发商。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行使专有部分法定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
5、关系。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应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备案。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规定:1 .办理装修申报手续,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交相关费用。2 .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装修设计和施工。3 .装饰装修不允许改变房屋结构(包括承重墙、梁、柱等);不允许实施加建、安装、拆除等改变大厦外观外貌和公共形象的行为;不允许擅自更改、迁移水、电、通讯、空调
6、设施设备。4 .督促装修施工单位按要求办理保险,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人员和装修材料出入、装修垃圾、装修人员行为等管理规定。5 .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对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有备案、申报、审批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照本物业装饰装修手册执行。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物业的管理规章,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2 .不在本物业范围内从事违法经营,实施违法行为,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3 .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
7、)及公共物品,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地)。4 .遵守本物业关于车辆停放、电梯使用、人员出入、物品搬运等方面的管理规定。5 .不在小区内举行葬礼、宗教仪式等易导致负面影响的活动;不在小区内举办舞会、音乐会等易产生噪音及干扰公共秩序的活动。6 .禁止乱倒垃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7 .不得擅自在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地)悬挂、张贴、涂改、刻画。8 .制作、安装企业标识、铭牌,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申报、核准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因其行为或自用设施设备原因,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侵害其他业主或物业
8、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十五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火警、漏水、燃气泄漏,
9、或是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如所在地街道办或派出所)的监督情况下,进入专有部分。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业主或管理委员会见证下实施紧急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按规定缴存、使用
10、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翻新、改造。第五章共同利益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被授予行使以下权利:1 .依据本规约宗旨,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规劝、公示、发放整改通知等必要措施,制止违反本规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劝阻无效情况下,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采取相关法律措施。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对于拖欠费用,有权收取滞纳金,或采取合法有效方式解决费用拖欠问题。4 .向业主或物
11、业使用人预先收取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服务资金。5 .监督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实施的二次装修。6 .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或有偿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及时进行公示、知会。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权益,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履行徽纳义务。同时,严格遵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空置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利用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亏损。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二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拖欠物业服务费超过两个月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交费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员工、来访者、分包服务商、承租人等在本物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本人(单位)为XXXXXX物业(房号/位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为维护本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正式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本规约;二、承诺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三、对员工、来访者、分包服务商、承租人等在本物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转让或租赁本物业时,明确告知“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本规约的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签章:房号: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