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阳光新城)2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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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阳光新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阳光新城小区项目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钻工村社区委托方:阳光新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受 托 方:盘锦辽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合同当事人1物业基本情况2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2物业服务费用3双方的权利义务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物业管理用房7物业共有部分收益7物业服务期限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10附件12使用说明1 .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 定;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15日内,将本物业服务合 同报物业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4 .本合同条款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 聘乙方对 阳光新城小区 提供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合同当事人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上也址: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盘锦辽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3MAOU6RCQXL法定代表人: 郭洪平 联系电话:0427-2828121委托代理人:郑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1

3、24010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 纳物业费用等义务。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名称: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类型:住宅;座落位置: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北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林丰路;南至 兴油街;西至 爱民路;北至 公园街;占地面积:1026地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7326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建筑本体

4、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 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设备机房)的日常养护 和管理。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是根据盘 锦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有关规定,对共用的设备设施的外表、设 备设施的损益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检,并做好要关的记录。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消防系统、 闭路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及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是根据盘 锦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有关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和接到业主报修 的情况下,

5、对共用的设备设施及隐蔽工程进行适当的维修养护;若涉及中修、更 新和改造、大修等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请甲方审议在得到甲方的委托 和拨款后进行中修或大修。对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包括地下掩埋 的隐蔽工程及建筑物体内预设等无法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维护保养的设备设施。如 在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维修,保修期过后的由乙方根据维修项目大 小,属于日常维修范围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属于中修、更新、改造的,乙方申 报甲方动用维修资金或协调维修事宜。公共排水设备的使用,由于地理及天气因素乙方将在冬季进行必要的检查, 对冻堵情况的出现进行及时维修和疏通,业主应在日常使用物业

6、的过程中及时或 定期对自家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任何阻塞和反水现象应及时通知乙 方。(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物业报修记录、维修登记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A)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九)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 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 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7、详见附件三)。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物业服务费用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 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物业类型收费标准住宅多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 2元/月平方米地下车库1. O元/月平方米地上车库1. 2元/月平方米其他相关服务费地面车位60元/月个电梯运行费40元/月个本合同所定地面车位费包括C区车库、车位费用。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 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

8、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 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 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他: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由于物业提供 的是公共性服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拒交物业费或以楼屋低不使用电梯为由拒交 电梯费。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

9、,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 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电梯运行费等相关费用。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交纳。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 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第七条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 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大幅度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 费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负责协调

10、、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二)负责协调、处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三)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 业使用人遵守执行。(四)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 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 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六)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 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接收物

11、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 料。(七)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和 义务:(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 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三)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 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 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四)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12、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 工作。(五)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 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 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六)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 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七)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 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八)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 工单位的装

13、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 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九)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十)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正常使用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 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正常使用的各种消防设 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始 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设施设备情况说明见附件四)(十一)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

14、 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十二)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 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市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市、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15、()消防、监控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含屋檐、阳台)有空鼓、开裂、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七)其它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应急维修费用应当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 面积分摊列支,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相关业主进行不少于七日 的公示;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445 平方米,其中包括:物业服务 办公用房 429 平方米,位于 A区院内 ;业主委员会用房或平方米, 位于 A区院内 o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 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供 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 甲方。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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