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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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人社局发(2014) 1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 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 12月15日第2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24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 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

2、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 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 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的鉴定。第四条病退鉴定依据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 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 42号)等国家和 我市有关标准进行。第二章鉴定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统一管理全市病退鉴 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

3、鉴办)负责病退鉴定日 常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病退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二)具体组织实施病退鉴定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病退鉴定工作;(四)组织全市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五)建立集体评议小组,并组织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复核;(六)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病退鉴定工作例会,通报病退鉴定工作,研究分析 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七)承担上级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会)负责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病退鉴定工作。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退鉴定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建

4、立健全本区县病退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二)贯彻落实市劳鉴办对病退鉴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三)组织本区县病退鉴定工作的前期申报、材料审核、医学检查等工作;(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县内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病退鉴定工作;(五)组织本区县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六)负责本区县伤病托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复工鉴定等工作;(七)协调本区县病退鉴定工作相关事项;(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七条市、区县劳鉴会建立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市、区县劳鉴办具体负责本级专家库的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劳鉴办应根据病退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

5、定鉴定专家,由相关医疗 机构在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进行推荐,经本级劳鉴会研究审核后聘 用。第九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资格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悉劳动能力鉴定政策法规,掌握病退鉴定相关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十条鉴定专家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阅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了解其伤残经过或病史,进行必要的医学 检查;(二)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客观描述病、伤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提 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三)不得向被鉴定人透露与鉴定有关信息;(四)准时参加、按时完成病退鉴定任务,不擅自离岗、脱岗;(五)配合劳鉴办做好病退鉴定业务解释工作;

6、(六)积极参加劳鉴办组织的各项鉴定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第四章病退鉴定程序第十一条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等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病退鉴定申请,申请时须提供 以下材料:(一)病退鉴定申请书;(二)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四)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住院及门诊病历、票据等;第十二条病退鉴定采取定期申报的方式,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 确定。病种、病情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 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每月申报一次,申报起止时间按当年鉴定工作的实际 情况确定。第十三条用人

7、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 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入户调查了解病情。符合鉴定申报 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所在区县劳鉴办申报;不符 合鉴定申报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依据。第十四条区县劳鉴办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的申报后,应组织相关专 业人员依据病退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病历资料所反映的病情程度 符合病退鉴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填写病退鉴定申报审核情况表。 受理的申报材料、花名册、公示情况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劳鉴办;对不予 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 好政策解释工

8、作。第十五条市劳鉴办收到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后,按病种组织鉴定专家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申报材料信息。根据鉴定专家审查情 况,确定申请人医学检查项目。第十六条市劳鉴办负责联系相关医院进行鉴定前的医学检查工作。用人单 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市、区县劳鉴 办应协调医院做好医学检查的组织衔接、检查结果交接等工作,并安排工作人 员现场监督。第十七条市劳鉴办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鉴定时间,并将参加鉴定人 员名单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区县劳鉴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 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区县劳鉴办工作人员应到鉴定现场进行组织和监 督。申请人因

9、故无法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的,申请人或直 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县劳鉴办申请变更医学检查和鉴定时间。第十八条市劳鉴办根据申请人的病种、伤残科别和鉴定人数,按规定从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8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十九条鉴定前,鉴定专家应对鉴定对象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病史资 料相符。鉴定时,鉴定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病伤残情况、病史资料,结合医学检 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经两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审核 并签名OS对疑难和多科别的病例应扩大鉴定专家范围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意见。第二十条市劳鉴办依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应进行

10、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群众举报 的,市劳鉴办及时公布鉴定结论,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抄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如对当年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 起1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存 档机构可以向区县劳鉴办申请鉴定复核,区县劳鉴办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劳鉴 办。(一)申请人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加重或新 并发症的住院病历;(二)申请人病、伤残在申报过程中有重大疾病遗漏,能够提供遗漏疾病的 住院病历;(三)申请人申请鉴定病种与实际鉴定病种不一致。第二十二条市劳鉴办接到区县劳鉴办报送的材料后,对符合规定

11、条件的, 适时组织集体评议小组进行鉴定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鉴定复核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劳鉴办应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 开;病退鉴定结论应客观、公正、准确;病退鉴定场地应相对固定,现场实施封 闭式管理并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安排病退鉴定工作,应本着以人为本、方便便利原则,根据病 情程度、路途远近等因素,合理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优先安排鉴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病退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鉴办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

12、一)提供虚假病史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三)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劳鉴办统一安排医学检查的;(四)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病退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劳鉴办在病退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 本年度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申请书、医学诊断证明书、 鉴定表及简要的申报病历材料。第二十八条病退鉴定收费标准,按本市有关收费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病退鉴定结论只作为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 的依据。第三十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申请病退鉴定、区县伤 病托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复工鉴定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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