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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器械临床验证的管理规定一、所有药品、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由我院医务部及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GCP办公室)负责承担完成。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接受药品、器械进行临床试验。二、GCP办公室负责审查试验药品临床研究的有关批文等, 负责与申请药品、器械试验的单位鉴定合同(协议),组织有关 科室布置临床试验科室必须承担并按时完成药品临床试验工作。三、各药品、器械临床试验科室必须承担并按时完成药品、 器械临床试验工作。四、药品临床试验工作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办公室 )规章制度(尤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GCP要求)及 药品管理法进行。五、临床试验药品、器械由药厂免费提供,临床试验
2、经费由 医务部统一管理。六、试验药品全部交药学部统一管理(负责审查试验药品及 对照药品是否合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由临床验证医师开处方 取药。七、试验合同(协议)需明确,开展试验提供的具体研究经 费,试验经费的50%作为试验承担科室的劳务费,试验经费的30% 作为管理费由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如接待费及劳务补贴等),试 验经费医院留存20%o八、临床试验结束后,试验科室按合同(协议)限定时间写 出科室临床总结,由组长汇总后连同其原始资料呈报医务部,经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办公室)专家审核后盖章,试验数据及 原始资料不能由科室直接提供申请试验单位,临床试验的原始资 料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办公室)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