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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 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 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 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 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 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 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第三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 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 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 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 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
3、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 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的责任。(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 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 的责任。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 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 岗位;(四)承担部分
4、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责任人 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 况,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第九条责任人或责任科室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提出 复议,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 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